江苏无锡一名男子为逃避停车费,巧妙利用停车场"15分钟内免费"规则钻空子。
他通过反复进出停车场制造虚假离场记录,71次累计逃费2500余元,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合理利用规则",但法律却有不同看法。
案情回顾
王某家住无锡市区,有一辆代步车。
他家附近有一处无人值守的智能停车场,因为经常在那里停车,他对停车场的收费规则了如指掌。
这个停车场有个规定:进场15分钟内免费,且出场时如果系统查无进场记录就直接放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王某想出了一个"妙计":
每次停车时,他都会先把车开进停车场,随即调头开到出口处,让系统扫描他的车牌。系统识别到车辆"离开"后,他又立即倒车回到停车位,这样就能骗过系统,制造一个虚假的离场记录。
第二天取车时,由于系统里没有他的进场记录,便会自动放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就这样,王某利用这个漏洞,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重复了71次相同的操作。
虽然每次逃掉的停车费并不多,有时甚至只有十几元,但日积月累,总额竟然高达2500余元。
这种行为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发现收入异常,调取监控才发现了这一情况。
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很快通过车牌信息找到了王某。
面对警方询问,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他没想到,自己为了省下这点停车费,竟然差点惹上官司,他慌了。
为此,王某立即将所逃费用全额退还给停车场,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最终,此事被移送检察院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王某的行为性质。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情节。
王某71次逃避停车费的行为已远超此标准。
对于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考虑到王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及时退赔,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违法所得的处理,《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王某退还了全部逃费金额2500余元。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王某这是合理利用系统规则,停车场这2500元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停车系统的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