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64岁的王先生向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投诉,在太原飞力特游泳俱乐部·大昌店旗下的太原卓越昌盛健身俱乐部办理游泳培训卡,后发现自己不符合该游泳俱乐部游泳培训的要求。
2024年4月26日,64岁的王先生在俱乐部销售员未告知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在太原卓越昌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了游泳培训协议,并缴纳了共计15次的培训费1100元。王先生先后参加了三次游泳培训,回家后总是身上奇痒,且原有的白癜风皮肤病也有所扩散。王先生怀疑该游泳馆水质存在问题。
之后,王先生查看游泳培训协议,结果发现自己根本不符合太原卓越昌盛健身俱乐部游泳培训的要求。游泳培训协议第14条规定:游泳学员须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未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传染病、皮肤病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王先生表示:单单这一条规定,我就有2处不符合要求。第一是年龄,我今年已经64周岁了,协议规定是60周岁以内。第二是疾病,我患有白癜风,属于皮肤病的一种。但是销售员在我办理游泳卡时,根本没有进行询问,只要对方愿意学习,都是直接办理,游泳培训的禁止条款形同虚设。
[协议第14条规定]
王先生先后联系太原卓越昌盛健身俱乐部及其上级公司太原飞力特游泳俱乐部·大昌店反映情况,说明所签协议与王先生的实际情况相违,要求退还所缴纳的培训费用。对方有关人员相互推诿、表示向上级反映,但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联合会刊发投诉公示后,太原飞力特游泳俱乐部·大昌店岳店长联系投诉者,提出退还培训费,但要扣除三次培训费。王先生表示有异议,一是执行合同涉嫌违规,二是造成投诉者身心俱疲,三是已投诉到联合会,理应按法律法规处置,而非私下协商解决。岳店长听到消费者诉求后没再表示意见,只是声称自己无权做出任何决定,等老板三两天出差回来后再做决定。
最终,双方因退款额度未能达成一致而搁浅。卓越昌盛提出扣除王先生参加三次培训的钱,而王先生不接受,要求其退回全部款。王先生认为自己不追究其违反规定吸收学员,已造成自己身体奇痒不适,白癜风皮肤病有所扩散,而且还存在疾病传播潜在风险等的责任,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他们扣除所谓的三次培训费,就是不承认错误不承担责任。
联合会律师团律师梁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俱乐部的游泳培训协议中明确对游泳学员的身体状况作了要求。因此,俱乐部工作人员在推荐游泳培训时应当首先了解消费者是否具备游泳培训的资格。本起投诉,俱乐部在签订协议前未对王先生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解,未尽义务订立协议属于重大失误,应该撤销协议,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游泳培训费用。太原飞力特游泳俱乐部提出的扣除三次培训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王先生是参加了三次培训,但王先生是在蒙蔽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而参加培训的,责任在俱乐部,发生的费用不应由王先生承担。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王先生确实在参加培训后因健身俱乐部的行为导致身体奇痒不适,白癜风皮肤病有所扩散,且存在疾病传播的潜在风险,那么他有权要求健身俱乐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此情况,建议王先生首先收集并保存好所有与身体不适相关的证据,如医疗报告、医生诊断等。然后,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联合会建议联合会
建议太原卓越昌盛健身俱乐部能够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类似的问题不再发生。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他们应该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