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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于天,罚款十万冤不冤?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盐城市大丰区农民陈广芳因卖羊获利180元被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执法尺度与温度的讨论不断升温。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陈广芳摊位上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陈广其家中冰箱还有3条羊胴体,经检验合格。陈广芳称因患癌老人顾某急需用钱,帮忙宰卖羊肉。然而,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2024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拟对陈广芳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罚款130180元。后经集体讨论,最终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广芳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处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等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陈广芳的诉讼请求,陈广芳不服上诉。
这一案件与此前舒兰农民卖自家猪被罚10万的案件有相似之处。舒兰农民田某因猪摔断腿将其宰杀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维持罚款决定,二审经再审撤销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仅保留了没收剩余猪肉的处罚。

对于陈广芳案件,社会舆论看法不一。一方面,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应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威严;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陈广芳帮助患癌老人卖羊肉,且羊肉检验合格,未造成危害,应从轻处理。

对此,有建议提出官方检验检疫服务应下沉到乡村。这样既方便农民养殖户,又有利于食品安全。在服务未下沉的情况下,对农民开罚单尤其是“天价”罚单,既伤害农民,也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法治和民生应相辅相成,在保障食品安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应注重服务到位。只有这样,才能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