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备案##网食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入网登记和审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食品安全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3.保存交易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4.停止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fa院判处刑罚的;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入网食品经营者
1.依许可经营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可以实施备案。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禁止行为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依法公示信息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 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4.特殊食品公示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按上述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