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包装食品,也该标注生产日期|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评论5
2025-01-21 12:40:48
食品企业应以最完善的信息标注,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超市购物。 图/IC photo 文 | 冯海宁 据报道,春节将至,有市民在采购年货时留意到,市面上那些内含独立小包装的食品,不少独立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信息,其中有的会注明“单片/单个非最小销售单元”。这让有的消费者犯了难:“以为瓶盖上有生产日期,箱子早就扔了。” 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然而,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部分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信息标注,仍然不统一。这主要表现在,以最小销售单元售卖的食品,包装上都标注了生产日期,但其里面装的独立小包装食品,有的标注了生产日期等信息,有的却未标注。 现实中,很多消费者都习惯性扔掉了最小销售单元食品外包装,若里面独立小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就无从判断其是否在保质期内,弃之可惜,食之危险,陷入两难。有的消费者看不到生产日期,就有可能误食过期食品,给健康带来危害。此外,有的企业可能故意不在“最小包装食品”标生产日期,以浑水摸鱼销售临期乃至过期食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而对于最小销售单元以内的独立包装产品,目前并无相关硬性规定。这就造成“最小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并不统一。 从保障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看,最小销售单元里面的“最小包装食品”,不妨统一标注生产日期,能够有效避免某些企业将问题食品装入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在消费者追责时耍赖——商家可能以“最小包装食品”没生产日期为由,拒绝承认来自最小销售单元。 既然“最小包装食品”是独立的,实际销售中也存在与最小销售单元分离的可能性,而这种分离直接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层面也该最大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也就是说,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统一规范“最小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以堵上食品安全漏洞。这么做自然会增加企业成本,但这种成本是有必要承担的,食品企业就应该以最完善的信息标注,满足消费者对知情权的细化要求。 总之,“最小包装食品”虽然产品规格相对较“小”,但关乎食品安全事“大”,在重要信息标注上,食品企业不妨再细致周到些。 撰稿 / 冯海宁(媒体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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