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今年26岁,一次与朋友田某、刘某约会到一休闲广场吃饭。三人喝酒时,聊得甚欢,酒过三巡,菜过五味,陶某慢慢越喝越多,渐渐有一些醉意。
晚9时许,三人高高兴兴吃完饭并结账后,陶某就东倒西歪跟着田某、刘某往外走,没想到一不小心摔进路边花坛里,田某就去拉拽陶某,没想到两人发生争执。于是陶某搂住田某脖子,将她抱摔在地。然后,陶某扬长而去。
田某被摔倒地,被送往医院后,经检查,发现左脚胫骨、腓骨骨折。田某当即报警,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经公安机关传唤,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虽然如此,陶某还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律师,针对这起案件,我们感到很惋惜,一个26岁的女孩,本来正是有大好青春年华,因为喝醉酒,将朋友田某摔伤。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我想陶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也没有意识到这个事态的严重性。如今造成这样的恶果,现在后悔也晚了。因为判了实刑,对陶某一辈子也是一个很大的影响,所以人生之路上,人们应该慎小慎微,不要一件小事上和细节上酿成终身遗憾。
针对这些事,我们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防备,以及事情发生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让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呢?张律师,请发表一下您的观点?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通过这件事,我们为陶某感到惋惜,其实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比如,陶某喝酒后不冲动,不抱摔田某,那场聚会后他们依然是好朋友。事情发生后,本来陶某完全可以补救,但是一次次机会被陶某浪费掉。如果田某被抱摔后,陶某积极送她就医,积极赔偿田某的损失,取得田某的谅解,田某或许不会再追究陶某相关责任,有可能双方协商解决。一旦报警,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那事情就闹大了。不仅要吃牢饭,还要赔偿田某的经济损失。(这句话写得不大对)
我们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陶某的辩护人提出“请求适量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陶某没有赔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未获得被害人田某的谅解,量刑予以考虑,不适宜判处缓刑。最终,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所以,假如陶某如果后期积极与田某进行沟通,取得田某的谅解,她还是可以判缓刑,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这样就不用进监狱服刑了,相对来说,个人活动就自由了许多。当然,如果想离开居住地,还是向相关部汇报备案,经同意后才可离开。
这是过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