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死人”,要担责吗?

台海网 2024-08-24 09:10:33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8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文 杨希/漫画)“气死我了!”是人们表达愤怒情绪时的常用语,也是很多人的口头禅。但是,如果真将人“气死”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一起因吵架“气死人”的特殊纠纷。

不幸:与人争吵过后,老人倒地猝死

翔安某自然村因该村宗祠翻建,需对宗祠外围道路铺设石板。当铺设到宗祠与大明(化名)原祖宅地块相邻道路时,大明认为有两块石板铺设的范围侵占到其祖宅地块,即将石板撬开,并不允许占用该地块铺设石板。

该村老人协会会长牛老(化名)得知消息后,前往现场与大明协商。过程中,二人发生争论乃至争吵,约十分钟后经人劝开。几分钟后,牛老突然倒地不省人事。

在场人员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牛老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牛老于送医途中死亡。死亡原因疑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牛老家属将大明诉至翔安法院。

审理过程中,大明提出:“争议地块原系我家祖宅用地,这个地块已于上世纪90年代倒塌灭失,所以我与施工队及老人协会争论是合法合理的。我与牛老争吵时间不长,而且他是在离开现场后才倒地,他的死亡和我没有关系。”

焦点:争吵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因果关系?

那么,二人的争吵行为与牛老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翔安法院认为,牛老死亡原因疑为心源性猝死,虽未能进一步检验死亡原因,但符合情绪激动引发自身疾病导致猝死的情形。大明祖宅虽位于争议地块附近,但其亦自认祖宅已倒塌灭失三十余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正当方式解决,故大明因宗祠周边部分土地归属争议问题与牛老发生争吵,其虽非故意挑事,但亦具有一定过错。大明的行为客观上导致牛老情绪激动,进而诱发其自身疾病,产生了致牛老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大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二人争吵过程并没有人格、人身攻击,牛老的死亡主要系其未控制好自身情绪,对自身疾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牛老的死亡虽与大明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大明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较小。

经审理,翔安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明承担牛老死亡造成各项损失的10%并承担精神抚慰金8000元。

一审判决后,大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协商,牛老家属自愿放弃部分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牛老家属于二审中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权利,予以照准并依法改判。

法官说法

“气死人”情节严重或触及刑法

法官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都说“气死人不偿命”,但真气死人了,法律上是需要担责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法。日常生活中矛盾时有发生,如果一言不合就吵架甚至动手,极易引发矛盾升级、酿成恶果。

同时,作为成年人,在处理各类纠纷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多一些宽容、少一些计较,理性面对,通过合法、和谐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切勿为了逞一时之快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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