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在此之前的很多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中,都以综合费率计算利息,虽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但是如果计算借款人实际用资成本的话,远高于所谓综合费率。借款人的负担是非常沉重的!
为此,我们已经呼吁了好几年!应该调整利率的计算方式,否则借款人的负担太重了,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
综合费率的提法为什么不合理?各位朋友可以回看我们新媒体号的过往文章,比如这篇《先别讨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了,更重要的事是》。
更早还有这篇,见截图。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篇《现金贷正在杀死信用体系》!“小编之一”虽没敢碰过利息高达700%的超高利贷,但是因为资金周转一时困难借过月息3分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从此走上了不归路!
为了信用不受影响,陷进了以贷养贷的恶循环!最后个人信用还是崩溃了!现在被各种暴力催收!
看过我们文章的朋友应该知道月息3分按月分期还款实际利率是多少吧!?实际年化利率是约等于71%!借2万,一年实际利息约要14200元!本息约还34200元。而如果能直接借到正规银行借款的话,一般实际年化利率在5.5-10%之间,按最高10%计算,利息也不过2000元!
“小编之一”月薪1万,实际到手8千,奖金另算,一年后不再出特别意外事件的话,还22000元应该没多大问题的,但是“小编之一”就恰恰被这多还的12200元给套陷进去了,不得已借新还旧,帐越还越多,最终还是崩溃了!
死守着个人信用,结果还是被高利贷打败了!朋友们有什么好办法,欢迎交流帮助。
所以,我们非常希望看到文首的判例是一个新历史的开端,从此借款利率计算更加合法规范,贷款机构的行为也更加合法合规,借款人特别是确实遇到困难的弱势借款群体能得到真正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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