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辰美居酒店第43类“尚辰美居酒店”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1-22 17:38:56

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慌张,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案件回顾

雅高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的69504801号“尚辰美居酒店”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中汉字“尚辰美居酒店”为偏正短语,“尚辰”是中心语,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含义方面分析:

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是:答辩人注重品质和服务质量,秉持积极向上、追求的态度,为顾客营造舒适美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也寄托着答辩人对企业未来发展美好的希望。引证商标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美丽的房子。

2、从整体外观方面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图形+外文+汉字三部分构成的商标。图形是由汉字“尚辰”的艺术字体设计的高楼的图案,该部分是商标的显著识别主体。

引证商标是由“美-居”两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商标文字的字形是采用黑体字设计,字形方正、粗犷。

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及异议人企业已经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答辩人不予认可。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字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69504801号“尚辰美居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尚辰美居酒店”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是避免不了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针对异议理由逐一进行答辩。我司律师从三个方面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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