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因“重婚罪”获刑184天的案件有了新进展,据当事人郑某告诉记者,目前,他已经获得1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下一步,正在申请民事赔偿。
本案发生于2021年,福建省安溪县男子郑某与黄某选择结婚。因纠纷,郑隆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反映妻子的问题。2021年底,郑隆及其妻子双双被公诉,一审均被判犯重婚罪分别获刑。
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安溪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某无罪。2024年11月14日,他的申诉获得回应,法院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向郑某赔礼道歉。
郑某此番获罪又无罪在于法院对于重婚的认识错误,那么,法律上对于重婚究竟如何认定?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此处有两个要点:1、若此前的登记结婚未形成法律效力,则后婚不侵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不构成重婚,如本案中的情况。2、法律对事实婚姻有一定限制,只有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即是说,必须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为外人误解的程度,才能因事实婚姻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此外,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责任,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应认定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