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岁半女童遭大狗撕咬受伤,物业要承担责任么?狗主人会坐牢吗?

ALEX说娱乐 2023-10-17 19:48:38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内,大型犬撕咬一名2岁半女童,女童受伤严重。

据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显示,当日8时许,邓某与两岁半的女儿在小区楼下行走时,被一只黑色犬之攻击,女儿被咬伤。

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公安机关出警后,正在全力调查此事。

据邓某称,母女二人是被两只狗扑倒并被撕咬,后来邻居前来帮忙,众人合力才将狗赶走。

【法海说法】

1.这个事情真是太惨了!我们都知道,一般不应当养大型犬类,毕竟是有人身危险性的,即便有了狗证,出门也应当拴好狗绳。

如果自己养的狗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作为养狗的主人(包括饲养人和管理人),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当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这只是一般的规定,但是对于像狗这种比较危险的,就有3个更加特殊的规定。

第1个是对于养狗的人,牵狗出门应当拴狗绳,如果违反这个规定,放任狗到处乱跑,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当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

而如果本案中的狗被认定为烈性犬,那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的规定,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相应的责任都应当由动物的主人承担。

如果这个狗没有什么主人,是被遗弃的狗、或者逃逸的狗,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相应的责任需要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3.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物业是否承担责任,那么就要看物业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大狗在小区内没有拴绳,显然物业是存在过错的,因此物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然在承担完责任之后,是可以向主人追偿的。

4.但是如果大狗是出于人的教唆,而把女童咬伤的,那么就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了。

这个时候大狗就不仅仅是大狗,而是一个犯罪的工具了。

如果经过鉴定,女孩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那么教唆狗咬人的人,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这里教唆狗咬人的人,不仅包括狗主人或管理人,也包括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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