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2日从成都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日前《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监督管理、附则,对开展“评定分离”活动的全流程明确总体原则和细化要求。并将项目较多、管理经验相对丰富的四川天府新区和成都高新区作为试点地区率先开展创新实践,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选推荐出一定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事先拟定的定标方案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
试点地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年度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总数5%的比例,在房建、市政、水务、交通等行业自主开展“评定分离”实践。试点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对达到法定限额的勘察、设计、监理、货物标段,以及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施工标段,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以上的施工标段拟开展“评定分离”的,需取得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旨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公平竞争的工作实际需要,聚焦发挥招投标机制竞争择优作用,将定标权力充分交还给招标人,源头治理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组织串通投标、评标专家评标不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影响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持续优化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刘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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