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财税圈-张倩茹

我们从一个实例出发,看一下公司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会涉及哪些事项?
某公司转让前期购买的商铺,取得价款500万元,购买价350万元,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扣除进项税额25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二、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
两种计税方法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缴纳)
应缴增值税=(500-350)/(1+5%)*5%=7.14万元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差额预缴、全额缴纳)
①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增值税=(500-350)/(1+5%)*5%=7.14万元
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缴增值税=500/(1+9%)*9%-预缴增值税税额7.14-可抵扣进项税额25=9.14万元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差额预缴、全额缴纳)
①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增值税=(500-350)/(1+5%)*5%=7.14万元
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缴增值税=500/(1+9%)*9%-预缴增值税税额7.14-可抵扣进项税额25=9.14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转让何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时增值税都可以按照差额计征。
应缴增值税=(500-350)/(1+5%)*5%=7.14万元
四、选择差额征税需提供的凭证
政策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注意事项
企业差额征税时丢失取得不动产时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