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湿地保护制度让“红线”变“红利”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1-28 19:45:16

湿地是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了地球表面仅6%的面积,却为40%的已知物种提供了生存环境,被誉为“地球之肾”。据估算,全世界有超过10亿人依靠湿地为生,全球湿地每年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高达47.4万亿美元。尽管湿地对全球可持续发展有重大贡献,但人类非理性的开疆拓土、填海造田,拓展出大量农业空间与城市空间,日益蚕食了湿地的生存空间,致使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人与湿地关系冲突不断。当前,在我国大力提倡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现有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进行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管护。唯有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同时,进行可持续性开发,扛牢坚守湿地红线的责任,才能长享湿地发展红利,实现保“红线”与变“红利”的良性发展。

加强保护和监管湿地资源的紧迫性。守护湿地就是守护人类本身。2024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人类福祉”,突出强调湿地系统为人类提供的营养、灵感和复原力。中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最齐全、数量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资源“家底丰厚”。据统计,我国湿地面积达5635万公顷,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全国有82处国际重要湿地、58处国家重要湿地、903处国家湿地公园、13个国际湿地城市。这些资源有效发挥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总体生态功能,通过经济和非经济方式给予了人们多层面的生态福利。不能回避的是,我国湿地生态系统仍然存在“赤字”问题,比如,栖息地的丧失、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气候变化等。当前,我国湿地保护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方面,有些地方对湿地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部分地区破坏和过度利用现象依然存在,依法保护和监管力度不强,湿地修复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规章大量重叠、目的之间存在冲突,多部门协作机制亟待强化,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未能充分显现。因此,大力推动湿地资源保护与监管势在必行。

在保护与监管中持续释放湿地价值红利。从湿地国际布局看,2025年《湿地公约》第十五届缔约方大会的Logo,凸显了人类保护与监管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使命。我国要保留湿地的原真性、完整性与延续性,必须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在“规定动作”中有新的“自选动作”,以此提升保护和监管效能。

保持推行湿地休养生息的战略定力。从本质看,湿地是一种自我调适性很强的生命栖息地,确保湿地生态健康最好的方式是赋予湿地充足的休养生息时空。一是严格执行湿地休养生息机制。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出发,从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实际出发,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湿地,把更多重要湿地资源纳入自然保护地。二是保持对湿地资源的敬畏之心。湿地开发利用要有“等一等”“停一停”的底气与魄力,确保一定时间内对其“不打扰”“不折腾”。比如,从湿地空间范围看,不打破湿地面积的“临界规模”,确保湿地的生态承载力稳步运行。三是不与湿地争夺发展空间。发展旅游不能牺牲湿地生态环境,不能搞过度商业化开发,不能搞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建筑,不能吃子孙饭。比如,从湿地生物种群数量看,不打破生物物种的“临界规模”,确保生物多样性繁衍的充足空间。

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调和湿地经济学准则与生态学准则冲突的金钥匙。从经济学准则看,湿地开发与保护的经济学标准,是依据资源开发所形成的经济净效益。从生态学准则看,其根本要求在于任何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经济活动,都不能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当下,必须以法治手段平衡湿地经济学准则与生态学准则。一是立足地方湿地保护工作需求,严格执行湿地保护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督促指导有关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二是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开展湿地保护约谈,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让严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三是树立湿地开发的正确政绩观。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比如,在林长制、湖长制考核范围中开展湿地保护率等指标考核,确保湿地利用保持合理空间。

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执行联动力。湿地保护与监管是一项整合性、协同性的工作,横向、纵向联动是关键。一是建立信息垂直通报机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责任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上下联动,形成一体化推进保护湿地工作的大格局。二是建立保护协作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分级管理、生态修复等重要配套制度,向有关部门共享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规划数据和名录管理数据等,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岸线整治等工程建设,不同部门形成长效合力。三是强化责任主体对政策的执行力。当前,我国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湿地较为完备的文件、规范和标准等。比如,《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湿地生态修复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联动协作、执行有力,必将大大提高湿地保护和监管的效能。

强化典型创新模式的培优引领力。选树培优是地方创新实践的标杆和动力,将为全国湿地保护节约大量时间成本、减少试错成本。比如,2024年江苏无锡开展“湿地带”试点建设。“湿地带”将种植苦草、睡莲、芦苇等水生植物,并投放鲢鱼、鳙鱼等水生动物,逐步构建起稳定的水生生物群落,从而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又如,福建闽江河口赋予湿地“户口本”。此次确权登记全面摸清了闽江河口湿地各类自然资源的质量、数量和保护诉求,通过法律手段公示明确其权属、用途及生态保护要求等,为湿地资源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借鉴。

强化精准监测监管的智能支撑力。从实践看,人工智能对湿地生态系统形成与演化、湿地生态水文过程、湿地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等方面具有技术监测与监管优势。一是真正发挥湿地生态站专项“前哨”作用。湿地生态站的关键作用是积累湿地生态系统长期动态观测与实验数据,探索湿地生态系统动态变化的规律,推广湿地保护与修复的技术模式,为湿地相关国家战略提供决策支持。二是完善智慧湿地监管平台。平台以低空无人机监测数据为基础,以卫星遥感数据为底图,结合实地辅助调查数据,构建集成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遥感和地面观测的“空天地”观测网络,实现对湿地生态要素的可视化。三是构建湿地动态监管体系。运用“互联网+实时监控+云端访问”技术,实时在线监测湿地资源生态因子的相关状况,形成湿地生态数据库,准确把控湿地生态变化并及时预警,重点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指导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

提高公众价值效应的场景感知力。湿地是为公众服务的,湿地保护修复得好不好,公众最有发言权。一是创新湿地功能的宣传路径,让公众可感可及。结合《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世界湿地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的动力。二是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探索建立公众开展湿地监管活动的付费机制。适度开放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领域,推动湿地生态工程全民共建、生态产品全民共享,提高湿地保护的大众参与度和获得感。三是建立湿地保护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监督活动,广泛运用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对公众开展监督培训,增强全民监督意识。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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