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天平上,正义与真相的较量从未停歇。近日,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纠纷案件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当事人许女士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许女士不服判决,已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希望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6日,许女士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立案,请求确认两份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某嘉返还房款415000元。某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嘉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许女士认为无任何居住地证据证明,因此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中,许女士、某嘉、某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许女士坚持认为案涉房屋在被出售前为她与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等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对于2016年家庭协议书的真实性,某嘉与某伟均无异议;对于2019年的协议书,某伟在之前的案件中认可该份协议的真实性,两份协议中均确认诉争房屋为其父母出资购买,权属归属其父母,但是无任何证据证明父母出资购买。后该房屋出售,某伟、某嘉亦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分得部分售房款。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许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由许女士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
许女士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遂提出再审申请。她提出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包括:案涉房屋应为她与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9月28日、2019年5月21日协议书未经她签字确认,应属无效;某嘉与某伟恶意串通,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许女士对2003年7月家庭协议书提出的签名笔迹鉴定申请,并希望得以结论,未得到法院的批准。许女士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许女士主张2016年和2019年的两份协议书未经她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然而,法院认为某嘉与某伟对2016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某伟在之前的案件中认可2019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因此两份协议书均被认定为有效。但许女士认为2019年5月的协议两页中的前一页是某嘉自己伪造的,法院在不做纸张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强行判决的,是偏袒行为。再说2016年的协议是某嘉趁某伟脑梗患病期间,恶意挑拨哥嫂两人关系(当时因夫妻关系不和谐,己分居),意图侵吞某伟夫妻财产,有意编造许女士将家中财产转移,引起了某伟的愤恨,而编造成的2016年9月的协议。
许女士的再审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尚无定论。但无论结果如何,都给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我们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审理,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用户10xxx02
现在无法的社会,法官可利用职权,随意枉法裁判,是他们的歪理邪说扭曲了国人近千年的良知,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彻底改变了人们的认知与道德,悲哀啊[大哭][大哭]
用户10xxx38
把自己立成帆,才能招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