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司法部公布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办法》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
此外,《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受理期限、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以及终结信访事项的情形作出规定。《办法》还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员追责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 军
2018年2月9日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8年2月9日司法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网络信访工作平台,运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等。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需要采取的形式以及多人走访的相关要求等重点事项,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对于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转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或者向相关单位进行交办;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积极采纳。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一般应当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负责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结论明显不当的。
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理意见、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终结,并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又反悔,且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三)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即时受理并办结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办结;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和意见书的以外,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厅、司法局等政府机关的司法部门。隶属于司法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对监狱、律师等进行管理 。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使用指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可是上访需要买车票,住旅馆,跑相关部门,还要等待回复,既花钱又误时,费时又费力,根据人民群众申诉信访的实际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申诉信访平台。
一、如何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首先要进行账户注册,登录您注册填写的邮箱进行账户激活,用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行网上信访了。
二、网上申诉信访遇到技术问题怎么办
当您使用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民事申请再审、行政申请再审除外)时,如果遇到操作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技术服务电话010-67550431进行咨询。
三、各类案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登录的条件
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登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
国家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国家赔偿案件,可以登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二次申诉”情形的,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请求督促执行法院尽快执行的、请求纠正执行行为的申诉也可以登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
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情形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四、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登录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明
申诉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身份证号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需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国家赔偿、执行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等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名称及案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申诉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由、理由;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诉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诉人应将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本格式上传至申诉信访平台。
五、逐级申诉告知
(一)如果您的案件正在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请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正在审理您案件的人民法院反映您的诉求。
(二)如果您的案件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审查处理,请您依法向所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您的诉求,可以登录到作出生效判决所辖的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网站反映。
(三)如果您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工作建议、反映法官违法违纪等,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民意沟通信箱http://www.court.gov.cn/gzhd/mygtxx/,或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反映解决。
最高检察院:检察信访7日内件件有回复
对于重复信访的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表示,“在解决重复信访的问题时,检察机关采用分级分类治理模式,即将群众来信分为绿信(即首次来信)、橙信(即5次以下的重复来信)和红信(即5次以上的重复来信),分别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于红信,检察院会督办,推动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3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五年来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心用情做好检察信访工作的做法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采取多种举措促进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信访量逐年下降,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77.7万余件,比2019年下降17.3%。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
因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工作力量不足等多方面原因,过去检察机关接收的群众来信,不少未予及时回复。
2019年,最高检提出对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这是为民办实事的举措,压力再大、人手再缺也要做到。
张志杰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收到的350万余件信访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率超过95%。最高检积压的一批陈年来信也全部予以回复。
比如马某刑事申诉案,为了核实其诉求和相关法律程序,最高检承办检察官主动致电信访人。信访人来信说:“又发短信又打电话,‘群众事情无小事’在最高检实至名归。”之后,马某未向最高检重复来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目前来看,存在两个问题还需要改进:
一是三个月没有办结的案件需要后续每个月答复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度。这项工作答复率接近90%,跟7日内答复、三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答复率接近百分之百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对此,最高检在新的一年里将加强这项答复工作,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通过电话回访发现,虽然答复工作做得较好,但是群众对案件办理结果的满意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案件办理质量包括释法说理这方面需要继续加强,这也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不满意可以立即组织听证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文件,在信访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制度。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村(居)委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担任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疑难、争议问题进行针对性听证,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透明度,让申诉人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感受到司法温度。
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公开听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信访矛盾化解率也逐步提高。2022年共开展公开听证案件2.7万件,矛盾有效化解率为82.2%。
“在普通听证的基础上,我们这几年全面推行简易公开听证,在接访场所组织专门的听证员队伍,随时开展听证工作。”徐向春说。
“以最高检为例,我们建立了人数超过100名的听证员库,每天有2名律师、1名心理咨询师在最高检接访大厅值班。只要当事人对检察官答复不满意的,就可以立即组织听证。”徐向春说。
2021年,仅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就组织了170余件公开听证,2022年因为疫情原因组织了近80件公开听证,化解效果非常好。
院领导带头办“骨头案”“钉子案”
最高检提出,对“三类案件”(首次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监督案件)要尽量由院领导办理或包案化解。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院领导包案办理“三类案件”2万件,办结1.5万件,再次信访的只有200余件。
最高检院领导以身作则,2022年共包案20件,已全部办结,有效化解率近七成。
比如张志杰包案办理的四川邹某奎重复信访案,他与四川省检察院、泸州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组成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到邹某奎家里开展上门听证,邀请了3名基层组织代表担任听证员,就邹某奎信访反映的4个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消除了他的不满和疑虑,最终解开了他的心结,圆满化解了这起重复信访10年的积案。
张志杰介绍,最高检依托“三色信”(绿橙红)制度,求极致办好绿信(第一次来信),主动致电信访人沟通橙信(重复来信2-4次)、逐级建立红信(重复来信5次以上)积案库,通过交办督办、领导包案、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化解。2022年来信量、重复来信量、新增重复来信量均大幅下降。
徐向春介绍,各级检察院院领导带头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主要指重复访,特别是“骨头案”“钉子案”。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院领导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5万余件。其中,最高检分两批交办了600多件“骨头案”“钉子案”,要求每一个案件必须由省级院院领导包案,不能完全把责任交给基层。
发放司法救助8.6亿余元
很多申诉案件,尤其是刑事申诉案件,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甚至出现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问题,导致群众持续信访。
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解决被害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帮助其回归正常的生活,发挥了重要的息诉解纷作用。
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19万余人,发放救助金23亿余元,其中2022年救助8.1万余人,发放救助金额8.6亿余元。
比如谢某诈骗案中,谢某利用驻村干部身份,以购买公租房等借口骗取30名村民200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该案被害人中有12人系农村困难群众,存在“因案返贫”“因案致贫”风险,且谢某没有赔偿能力。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为这12名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9.6万元。
徐向春介绍,“虽然在实质性化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觉得还有差距。”
比如有些在办申诉案件,程序上已完结、但信访矛盾没有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此推行审查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每案必评、实质化解”工作机制,每个案件办结的同时要评估有没有信访风险、信访人有没有困难、还有没有检察机关可以做的工作。如果有,最高检能做的最高检做,需要地方解决的,交给下级检察机关继续做。
信访是法定权利,合理合法行使信访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