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曹某、张某某、杨某某,违法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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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查处4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曹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2022年12月以来,曹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外省上家处购得“小金鱼摔摔炮”“小仙女棒”和“加特林”等烟花爆竹,并在我市福田街道某村租用民房作为中转仓库,通过微信向他人进行销售,并以物流方式配送烟花爆竹至下游客户,后被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查获。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曹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5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加特林”烟花90箱。
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2022年11月以来,张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浏阳市等地购得“水母”和“加特林”等烟花爆竹产品,并在我市福田街道某村租用民房作为中转仓库,通过微信向他人进行销售,后被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查获。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5.6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加特林”烟花50箱、“水母”烟花30箱,没收违法所得15060元。
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2024年1月7日,张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浏阳等地烟花爆竹厂进购38000元各类烟花爆竹并运到我市售卖,期间将烟花爆竹存放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某社区居民住宅地下室。张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售卖,后被应急管理部门查获。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55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60箱,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2020年以来,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杨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上家处大量进购烟花爆竹至位于我市的公司仓库。并以公司名义通过微信进行销售,通过物流方式向各地客户发货,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50000元。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条文
· 相关法律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