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你家害死了我儿子!我要让你家付出代价!”
说罢,一个女人便拧开了手中的瓶子,泼向了前面一个18岁的小姑娘,小姑娘还没反应过来,瓶子里的液体泼到她的脸上,小姑娘瞬间就疼得叫了起来,感觉自己的脸在灼烧。
是什么样的原因,让一个女人将手中的一瓶子硫酸泼向一个年仅18岁的小姑娘,两人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
这件事情要从2006年说起,这位手持硫酸泼人的女人姓韩,韩女士有一个六岁的儿子聪聪,聪聪从小就听话,跟着韩女士一起生活在房山区某村庄内。
韩女士是独自带着聪聪(化名)生活的,因为韩女士与聪聪的亲生父亲两人感情不和,聪聪的亲生父亲比韩女士大15岁,韩女士一心想要和聪聪的亲生父亲离婚,但是聪聪的亲生父亲不同意,于是韩女士便带着聪聪独自生活。
在韩女士和聪聪独自生活过程中,韩女士在打工的时候认识了李先生,李先生对韩女士很有好感,两个人感情慢慢越来越好,确定了恋爱关系,李先生经常住在韩女士家中,对母子俩非常照顾。
聪聪从小就听话懂事,知道韩女士的不容易,小小年纪就知道帮母亲做家务,然而一个独身女人带着儿子在村里生活,还有一个不明不白的男朋友出入家中,很容易遭受到其他人的指点和嘲笑。慢慢地,这里村里便传出了关于韩女士的流言蜚语。
但是韩女士自己不在乎,只想过好自己的日子,给聪聪一个好的未来。
没想到,这些流言蜚语却给自己的儿子招来了祸患!
同村的冯家儿子刚子(化名)就因为此事嘲笑过聪聪。聪聪和冯家儿子当时大打了一架,韩女士回家看到自己的儿子身上带伤,衣服也都破了,便询问聪聪怎么回事。
聪聪哭着将事情起因经过告诉了母亲,韩女士听完怒从心生,在得知冯家儿子是因为才自己而殴打聪聪的,更是觉得这口气不能忍,于是叫着男友便找到冯家,要和冯家父母理论。
没想到冯家父母非常不讲道理,觉得小孩子打打闹闹都是小事,明里暗里认为自己儿子做得没错!韩女士见他们家这个态度,当时大吵了一架,韩女士男朋友和冯家父亲大打出手,闹得非常不愉快。
自此之后,村里人都知道韩女士不好惹,便很少再乱说话,本来以为这件事就这样安然无恙的过去了,没想到有一天,聪聪突然不见了!
韩女士在种地回来之后,发现聪聪不在家,韩女士以为聪聪出去玩儿了,便先做晚饭等着儿子回来,但是韩女士等了很久,天黑了也没有回来。
韩女士这才想到自己的儿子可能出事了,便叫着男友出门找儿子,韩女士在村里一遍一遍喊着儿子的名字。
有好心的村民听到韩女士的儿子找不到了,也都帮忙出来寻找。有人告诉韩女士,晚上的时候看见聪聪和冯家小子在一起玩,韩女士赶紧询问是哪个方向,那人向韩女士指了一个大概的方向,那是一个没人居住的院子。
一群人赶紧去了那个院子,果然,韩女士在这个没人居住的院子里,找到了自己的儿子!
韩女士在看到自己儿子的一瞬间就晕了过去,因为聪聪已经被人丢到井里,整个人都是竖着的,井口还盖上了一块大石板。
警方在接到报案之后,当天就获了凶手凶手,正是冯家小子。
冯家小子交代,当天看到聪聪正在玩玩具,便想和他一起玩,没想到聪聪不乐意冯家小子,冯家小子仗着自己力气大,直接掐住了聪聪的脖子,本来想吓唬吓唬他,没想到一下子把聪聪给掐死了。
由于案发时,冯家小子属于未成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次案件冯家小子仅仅是在收容教养三年,而冯家父母赔偿韩女士十五万元。
虽然当时15万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巨款,但无论多少金钱,都买不回聪聪的生命,韩女士更是在聪聪去世之后,感觉暗无天日,人生没了奔头。
有村民表示,经常看到韩女士自己一个人去那个没有人的院子里,一坐就是几个小时,感觉很可怜,村里人也都在讨论聪聪走得太惨了。
然而,让韩女士更气愤的是,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书下来之后,冯家父母不光没有当面给韩女士道歉,一年的时间,冯家父母一分钱都没有给过韩女士。
不光如此,冯家父母还在村里和其他人说:“死了也是白死,反正我自己家孩子三年就回来了。”
这种话传到韩女士的耳朵里,彻底燃起了一位母亲复仇的心!于是,韩女士留下了遗书,在遗书中,韩女士诉说了儿子去世后,自己内心的悲伤,以及冯家父母做得决绝,一点活路都不给人留,韩女士在遗书中表示:“我不会让他们一家好过的,我儿子遭受过的痛苦,我也要让他的孩子体会!
”
韩女士写下了两份遗书,一份给了男友,一份给了自己的老母亲,做完这些,韩女士到了村口的超市,买了一瓶硫酸,装到了自己的大水杯内。
因为韩女士得知冯家女儿近期要回家看望父母,韩女士知道冯家女儿在城里有工作,第二天肯定是要坐公交车回去的。
于是韩女士提前上了那辆公交车,果不其然,冯家女儿随后也上了那辆公交车,就在公交车要到站的时候,韩女士眼见冯家女孩要下车了,紧随其后,大喊一声,拧开自己手中的水瓶,一瓶硫酸泼在了冯家女儿的脸上。
但是硫酸不光泼到了冯家女儿身上,还溅到了前后其他乘客身上,冯家女儿身后就是一名消防员,他的右手被溅上了硫酸,受到了伤害。
韩女士见大仇得报,便想逃跑,被改消防员直接按在了地上。当时消防员质问韩女士,“你泼了什么?”韩女士见逃不掉,非常冷静的说:“是硫酸。”
警察在接到报案之后,将韩女士直接关押,在审讯中,警察问:“为什么选择在公交车上?”
韩女士说:“我考虑到公交车里,冯家女儿跑不掉,自己容易动手。”
警察质问韩女士是否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其他乘客,韩女士表示当时自己没有想那么多。
对其他乘客感到非常抱歉。
冯家父母得知自己的女儿遭到硫酸,悲痛欲绝,他们没想到韩女士可以做出这样的事情。冯家女儿全身上下都有不同程度的烧伤,脸部的最严重,已经达到了重伤,冯家女儿此后一生都被毁了,如果想要救治,需要花费20万。
冯家母亲哭着道:“哪里有这么多钱啊!”
由于韩女士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公交车上,虽然韩女士的目标是一个人,但是韩女士的犯罪行为威胁到了整个公交车上的乘客,因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女士有期徒刑13年。
【以案释法】
对于韩女士的遭遇,我们表示惋惜和理解,但是以暴治暴的方式是不提倡的,有任何问题,应当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用暴力的方法报复他人。
韩女士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处需要分开解释,危险方法包括爆炸,放火,投毒,开车撞人,以及像本案中的泼硫酸等,只要是危险性相当高的方法,都属于危险方法。
而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将以上的危险方法,在公共区域实施,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到公共区域的不特定人群。
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只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冯家小子属于未成年人,他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不属于故意,因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俗话说兔子急了也会咬人,更何况是一个经历过丧子之痛的母亲,不知道被害人父母会不会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但是冤冤相报何时了,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遇到问题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暴力不会解决问题,只会将问题复杂化、恶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