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导语:“难道就因为期限过了,政府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了吗?”王先生向律师道出了自己心中的疑惑。“当然不可能!”律师给出了肯定答复。
王先生在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某处合法拥有房屋一套,2016年8月25日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而王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自从《征收决定》公告后一直到2022年,王先生始终未收到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于是多次向区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但区政府却以“超出安置方案的征收期限”为由拒绝。屡屡碰壁的王先生第一时间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于是出现了前面一幕对话。
案件事实:王先生在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某处拥有房屋一套,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该房屋一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8月25日,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及院落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截止至目前,原告仍未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2年7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被告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答复称已超过安置补偿方案中的征收时间,故不予补偿。原告认为该答复书内容违法,应予撤销,于是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办案思路:
王先生的房屋被区政府依法征收后尚未得到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所以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职责。
诉讼过程:被告辩称:目前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工作已经完成,而原告提出补偿安置申请的时间也已经超过了《安置补偿方案》中的征收时间,所以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经审理,法院以“超出安置补偿方案的征收时间”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类似王先生的案例曾经也发生过,且最高院也有相关的案例参考。但在多数案例中,虽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最高院在再审监督中却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补偿职责状态一直持续,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指令再审。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需要明白两点:
一、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征收补偿是区政府法定职责。即使在签约期内王先生未与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也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显然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
二、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可诉?
本案中,区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这种情况,王先生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参考以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区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而法定职责也不会因为时间推延而消失,所以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所以,原审判决以“超过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由判决驳回起诉,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