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131

水娟看看过去 2024-04-07 11:00:31

一、军委关于华东军区工作给陈毅的电报

(一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陈毅同志,并告饶:

同意八月八日来电所述各项检讨及各项方针和办法。我们认为这些检讨及所提方针、办法是正确的,是适合华东我军的情况的,望即鼓励全体同志照此执行。台湾决定一九五一年不打,待一九五二年看情况再作决定。金门岛可决定在一九五一年四月以前不打,四月以后待命再打。军区机构是否搬上海的问题,请漱石同志考虑决定,我们认为如能实行陈毅同志每月去南京一次,或唐、张每月至华东局汇报一次的办法,不搬是可以的。撤消三野前委,组织军区党委及其人选均同意。关于部队在三年内(一九五一年春季开始)加强文化教育一项任务问题,最近军委有训令发出,你们收到后请根据华东我军情况考虑实施办法。此外,三野前委在六月初决定并发出同时附一信请军委给以指示的那个关于继续实行六大方针的决定,不是用电报发来的,而是用信件送来的,到七月底我们才看到,耽误一个多月之久,已经不需要答复了。

我们感觉在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的报告请示方面,华东军区和中央军委的关系,比较华东局和中央的关系,其密切的程度要差一些,此点请予以研究和改正,以便不但在若干具体事件的解决方面,而且在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的解决方面(这方面是更加重要的),你们与我们之间保持更密切的联系。

军 委

八月十一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陈毅,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二书记、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上海市市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员。

[2]饶,指饶漱石,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政治委员。

〔3〕唐、张,指唐亮、张震,当时分别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参谋长。

〔4〕训令,指一九五○年八月一日《军委关于在军队中实施文化教育的指示》。

二、悼念马朴逝世的唁电

(一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并转马朴副主席家属:马朴副主席病逝,殊深悼念,特电致唁。

毛泽 东

八月十一日

根据一九五○年八月十三日《人民日报》刊印。

注释

〔1〕马朴,青海回族知名人士,一九五○年八月三日逝世。生前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兼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三、对中央《关于调整若干工作关系问题的指示(草案)》的批语

(一九五○年八月十二日)

周:

此件似宜先印若干份,在政府党组征求意见,并加以讨论,取得同意,然后发出。

毛泽东

八月十二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周,指周恩来。

(2〕此件,指一九五○年八月十二日中央《关于调整若干工作关系问题的指示(草案)》。指示(草案)指出:中国革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成立了统一的中央人民政府,过去在长期农村环境中所形成的农村观点和一揽子的工作方法必须彻底改变,而以集中统一的整体思想和分工合作的科学方法来代替。无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这一部分与那一部分,都应在统一方针、统一政策、统一任务和统一计划下,适当地分工,密切地合作,建立起既有统一领导又有科学分工的正确工作关系。具体地说,需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关系:(一)中央政府所属的某些组织,如国营工厂、合作社、金融、贸易、税收机关及国立大学等,既属中央各部门领导又属所在地方党委领导之间的关系。(二)工会、青年团、合作社、妇女、文化等群众团体从中央到各级组织与地方党委之间的关系。(三)城市内市和区之间的关系。

四、对周恩来关于拟同印度驻中国大使会谈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同意这样办。公约十章待嘱代表团到时作为谈判条款似较妥,目前不要发表,也不要交印大使。

毛 泽 东

八月十四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这个批语写在周恩来一九五○年八月十四日关于拟同印度驻中国大使潘尼迦会谈的内容给毛泽东、刘少奇、朱德的报告上。报告说:"我拟于本星期三会见潘尼迦,只谈西藏为中国领土,我们很愿以和平方式解决西藏问题,但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必须退出西藏。印度与中国在西藏的商业贸易关系完全可以保持,这如同中国与印度在孟买的商业贸易关系应该保持一样。""西藏代表团是地方性或民族性的代表,他们应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来商谈和平解决的办法。香港让他们通过也好,不让他们通过也好,西藏代表团总有办法到北京的。""关于我对西藏的公约十章,拟俟西藏代表团来北京后再告印度大使。"

[2]公约十章,指中共中央西南局一九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拟成后经中央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和平解放西藏的十项条件。这十项条件是:(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二)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三)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四)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五)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六)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七)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八)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九)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十)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实行买卖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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