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账费尽心机,他用女儿的银行卡收付款还是被抓了!
河南省焦作市居民小明,自己开办经营了一家小公司。
早几年,公司效益不错,为扩大生产规模,小明对外融资借了不少钱。
因投资规模过大,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形势下滑等原因,小明无法按时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给借款人。
借款人纷纷上门讨债,还有人把小明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小明的公司以及小明本人连带偿还借款人小海236万元。
判决生效以后,小明和小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小明以其面包车抵偿借款4000元,承诺以后每月偿还小海15万元直到借款还清。
协议并未得到履行,小明将公司委托他人管理后下落不明。
法院冻结了小明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经调查发现,小明名下的账户无余额,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踏破铁鞋,找到小明后,小明辩称公司经营一直很困难,自己根本没钱偿还债务。
小明四处打电话后筹得1700元,表示自己只有这么多了,再无履行能力。
小明因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十五日。

法院查明,小明正在读大学的女儿的银行卡上近年来有大笔资金往来。
在法院判决生效案件执行期间,其女儿名下的银行卡多次存现5万余元、转账收款60余万
元,转账付款56万余元。
这些款项或用于个人消费,或用于归还其他人的欠款,但均没有用于归还小海的借款。
小明的女儿证实,这些款项均来自于小明和小明指定的公司人员,款项的支付也都是听从父亲小明的安排。
执行机构认为,小明长期下落不明,使用别人的银行卡号为规避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司法拘留期满后,小明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小明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相关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小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小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设立拒执罪,是对拒执被执行人的打击,是让所有被执行人充分意识到刑罚制裁的强大威慑力,从而形成主动履行义务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
拒执罪是破解“执行难”的利剑,是 打击“拒执”的杀手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