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明交通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连日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在辖区范围内坚持不懈地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宣传劝导行动,促使广大交通参与者养成骑乘必戴头盔的出行习惯,广大市民守法出行意识明显提升,如今城区街头,正洋溢着和谐文明的气息,那无数个戴头盔的你、无数个最美的你,已经成为一道流动的“美丽风景线”!
下一步,盐湖公安交警持续加大非机动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逆向行驶、闯红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三轮车违法载人、“老头乐”违法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冬季交通环境。
电动自行车新规处罚要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来源:盐湖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