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一居民因孩子被狗吓到,在小区里投放夹了硝氯酚的火腿肠,导致多只宠物狗死亡。
我认为,这是执法工作中不够严格,没有严肃纠正轻微违法行为酿成的恶果。类似问题如果不纠正,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可以肯定,被毒死的13只狗基本上都是未系牵犬绳的。毒死的有13只,该小区内不洗绳的狗不知有多少。连狗主自己都承认小区确实存在不文明养犬问题。如果这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轻微违法的行为被及时纠正了,又怎么会有投放兽药致狗死亡的问题出现?
法律是公民让渡给国家的,为公民求公道的权力。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公民合法的权益,就有可能导致公民使用死刑。这会造成社会失序。
现在出现投药致狗死亡的问题了,法律又说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一个纵容造成的错误又岂能用另一次纵容来纠正?要是投药者不受处罚,谁能保证狗主不会对投药者采取过激行为?
近年来有部分执法者总倾向于在执法上从轻。理由是学习西方“先进”经验。但实际上一味从轻就是姑息纵容,结果是坏人不怕受罚,肆意侵害守法者利益,导致更多人选择不再守法。
几只狗被毒死不是大事,法律失去尊严才是。
根据法律要求,带狗绳的,带嘴罩子的,怎么可能中招?中招的都是不规矩的。再说了,什么叫投毒呀,火腿有毒?还是硝氯氛有毒?人家不小心掉了,或者随手丢垃圾,违法嘛??我钥匙掉了,你捡起来捅自己眼,你要我赔钱,这不是碰瓷嘛?
说实话城里的小区根本不适合养狗,对别人不好,对小区环境不好,狗狗适合在地广人稀的农村自由的生活,若真爱狗,就舍掉城市去乡下。
对不法的纵容导致守法者不再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