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席某某因强奸罪获刑三年。针对舆论关注的定罪依据、女方是否存在骗婚等焦点问题,审判长通过答记者问形式作出详细回应。本文将结合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逻辑,解析判决背后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一、席某某构成强奸罪的核心依据:违背妇女意志的完整证据链1. 法律定性:订婚关系不构成性行为默示同意审判长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或存在婚约无关。本案中,被害人曾多次明确表示拒绝婚前性行为,而席某某在案发时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2. 关键证据支撑定罪法院认定的证据链包含多个维度,全面印证了违背意志的事实:
言辞证据:席某某在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性行为细节,被害人及其母亲陈述了案发经过,且席某某在电话录音中承认“强暴”事实。
客观物证:被害人手腕淤青、现场窗帘损毁等痕迹,以及床单上检出的席某某精斑与混合DNA。
行为证据:监控视频显示席某某强行拖拽被害人,被害人点火反抗、逃离呼救等激烈反应进一步佐证其非自愿性。
3. 医学与司法共识破除“处女膜争议”针对舆论质疑的“处女膜未破裂”问题,审判长强调,国内外医学界与司法实践均明确:处女膜状态与是否发生性行为无必然联系,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得作为定罪或脱罪依据。这一回应从科学和法律层面驳斥了片面质疑。
二、女方骗婚争议的司法调查:事实澄清与彩礼纠纷处理1. 骗婚指控不成立法院查明,女方通过正规婚介机构两次相亲,首次未涉及彩礼,与席某某交往后亦未虚构婚史或隐瞒事实。案发后,女方亲属主动沟通希望促成婚姻,并提前退还10万元彩礼及戒指至婚介机构,但遭男方拒绝接收。审判长明确表示,无证据证明女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2. 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逻辑在婚约财产诉讼中,法院认为女方已履行返还义务,男方拒不领取的行为导致其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故驳回诉求。这一判决体现了“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避免程序空转。
三、二审焦点:缓刑适用为何被排除?尽管席某某曾书写悔过书,且犯罪情节较轻,但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原因包括:
家属不配合监管:席某某父母明确拒绝接纳并配合社区矫正。
拒不认罪态度:二审庭审中席某某仍否认犯罪,不符合缓刑要求的“悔罪表现”。
社会风险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认定其不具备矫正条件,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舆论与司法的平衡:隐私保护与公众知情权针对案件审理期间的网络舆情,法院采取双重策略:
依法不公开审理:严格保护被害人隐私,对席某某母亲泄露隐私行为予以训诫。
有限度信息公开:通过权威渠道澄清不实传言,如“仅凭电话录音定罪”“女方索财”等,确保司法透明度。审判长强调,舆论监督不得干扰独立审判,网络暴力需承担法律责任。
五、案件启示:法治文明与婚恋观的碰撞本案的判决具有多重社会意义:
破除错误观念:明确“订婚不等于性权利”“彩礼非婚姻捆绑工具”的法治立场。
性别平等倡导:彰显司法机关对妇女权益的刚性保护,推动社会尊重女性意愿。
法治思维普及:呼吁公众以法律而非传统习俗处理婚恋纠纷,避免私力救济导致的恶性事件。
结语山西“订婚强奸案”的审理,不仅是一次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对全社会婚恋观与法治意识的深刻教育。在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的碰撞中,司法机关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与法理阐释,为类似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尺度,也为构建性别平等、尊重个体权利的文明社会树立了标杆。
(注:本文综合自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回应及权威媒体报道,事实表述以司法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