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然人智某第31类“智启”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05 17:05:2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311672号“智启”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0310057号引证商标1的专用权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02月20日,截止到2023年08月20日止,若引证商标1权利人仍不进行续展,应当予以注销该商标,则引证商标1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经查询,本案第11927645号引证商标2权利人“沛县沛城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已经注销,且该商标未转让、未许可他人使用。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2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后,会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311672号“智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智启”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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