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独自居住在某小区内的年轻女孩高某,听到了敲门声,对方声称是上门取快递的,高某未及多想就打开了门。
快递行业的兴起对于喜欢宅在家里的人来说是一种便利,高某就是这样的,基本上日常生活用品全部在网上购买,不满意就退货。
因此高某经常接触快递员,这天来的快递员张某她也比较熟悉,但就在高某随手将快递盒子交出去的时候,张某没有接过盒子。
一手持刀抵住高某的喉咙,一手扭住高某的胳膊,张某就这样成功制住高某,变故横生彻底把高某吓傻了,不敢动也不敢吭声。
张某试图绑缚住高某的手脚,引起了高某的剧烈反抗,随即说道:“别动,我不会伤害你,我只要钱。”
高某仍然不愿意老老实实被绑起来,拼命挣扎之下张某也确实没有下狠手,只是让高某主动交出5000块钱,这样张某就会马上离开。
为了尽快脱离危险,高某答应和张某谈判,并且一边手机支付,一边要求张某向门外移动,在完成支付的同时张某也守信出门。
张某获得钱之后却越来越慌张,他是一时上头才掏出刀来抢劫,高某常年网购,在张某看来肯定很有钱,而且又是一个人住,容易下手。
但事情做完张某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能力逃脱法律的制裁,站在门外想了很久他都没有逃走,反而开始继续敲门,请求高某原谅。
张某表示这些钱就当是自己借的,以后会慢慢归还,而且愿意帮助高某、保护高某。高某根本不敢回应,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张某当场跪下朝着高某磕了几个头,很响,喊道:“我以后会好好照顾你的。”非常真诚的感觉,但已经晚了。
张某出门后高某就迅速报警了,警方赶到后抓住了这个跪在门前忏悔的抢劫犯,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以案释法
犯罪有很多种形态,也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法律鼓励行为人及时停止,避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结果。
在犯罪开始之前如果能够想到后续结果而主动放弃犯罪,那么是有极大可能免罪的,因为仅停留在想象中的预谋不触犯法律。
犯罪过程中如果能够自主停止侵害,并做出防止损害结果产生、扩大的补救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处罚。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者未实施犯罪,尽管他幡然悔悟,下跪请求原谅,改变不了客观既遂的犯罪事实。
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嘛,张某的表现就诠释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认为能逃脱,被捕后又认为能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他持刀抢劫,获得高某5000元的时候,犯罪事实就成立了,抢劫罪的认定已经形成,而且有加重情形。
案发后的悔改是基于对处罚的恐惧,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张某主观态度的反复,只能说明他有重新做人的可能性。
本案为入户抢劫,属于加重犯,考虑到受害人的处境,应当认定主观恶意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严肃处理就没有办法保障独居女性的安全。
案发过程中女方反抗比较激烈,张某有持刀的事实,在双方纠缠之间很有可能出现人身损害后果,高某的人身安全遭受极大威胁。
事后张某跪在门前请求原谅的情况,也被酌情认定为自首,在环境封闭且处于优势的情况下,张某并没有伤害高某,刀具控制没有引发恶劣后果。
法官考虑到张某的主观态度和作案时的恶意程度,已经适用了从轻处罚,仅以入室抢劫的最低刑期来判处。
法院的判决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悔悟,引导社会风向靠近基本良知,减少恶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同时也是对坚决打击犯罪的体现。
上述案件的主要警示作用在于都市独居女性的人身安全,犯罪分子在选择目标时,九成以上会选择独居女性。
应尽量避免让陌生人进入屋内,树立较为严谨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给陌生人开门,遇到危险及时寻找法律的帮助。
在社会认知中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观念,区分有效的意思表示和无效的意思表示,对于发誓、下跪、痛哭流涕等主观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