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对中建八局等涉案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招采信达 2024-06-03 16:52:5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对中建八局等涉案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就广州立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深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裁定。根据(2023)粤2071财保121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广州立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涉案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151772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本案中,担保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过审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对涉案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151772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立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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