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陆婆婆在二环内有一套房,女儿劝陆婆婆把房子卖给她,以后她给陆婆婆养老,陆婆婆很高兴以37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女儿。没想到过了两年女儿都没有将钱给她,房子还被她卖掉了。80多岁的陆婆婆自己在一边住,女儿张某某来看望母亲时对她说,她愿意给老母亲养老,老人名下一套房子放着也是放着,就把这套房子给她吧,她不白要,愿意掏37万来买。陆婆婆听到女儿这话很高兴,就同意了女儿的要求,把房子卖给了她,并配合她办了过户手续。但是因为当时张某某说钱没到位,过后再给陆婆婆,陆婆婆相信了女儿。过了不久,陆婆婆的儿子张先生回来看望母亲,陆婆婆高兴地告诉他,他的姐姐愿意给自己养老,自己把房子卖给她了。张先生大吃一惊,问陆婆婆卖了多少钱,当得知只卖了37万时,张先生十分气愤,要知道当时还是在2008年,这套房在二环内,位置相当不错,在当时绝对不止37万。张先生咨询后得知,那套被姐姐买去的房子市值最低也在86万以上。被最亲近的人骗,母子两个都很生气,但是能怎么办,这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他们只能咽下了这口气。但是一直过了两年多,张某某承诺给陆婆婆的37万买房款一直没给,陆婆婆问女儿要,张某某却脸不变色心不跳地说,她没钱。这下陆婆婆生气了,自己一手养大的女儿竟然利用自己对她的信任,没花一分钱骗去了她的房子。母子两个不能接受,将张某某起诉了,最终判决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将37万归还给陆婆婆。即使有判决书,张某某依然不给钱,陆婆婆和张先生更生气了,也对张某某彻底不抱希望了,他们申请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名下根本没有一点财产。张先生提议,没有钱那就用房子抵吧!然而通过调查,陆婆婆卖给她的房子已经被张某某以38万卖给了她的女儿汤某。张某某名下既无存款,也无房产,根本没有可执行的标的物。张先生对这个姐姐失望不已,姐姐利用母亲对她的信任,骗走了她的房子,还一分钱不给,哪有这样当女儿的?张先生和陆婆婆认为,张某某就是设下了一个套。因为汤某从张某某这里买房时只花了38万,二人交易的时候,北京的房价持续上涨,正常来说不可能这么便宜,这太不合理了。另外,如果汤某正常从张某某那里买走这套房,张某某名下应该是有资产的,但是她并没有存款,汤某可能根本就没有给张某某钱,母女二人的一系列动作就是为了转移财产,从老太太那里把房子变成她们的私有物。陆婆婆和张先生越分析越生气,于是陆婆婆委托张先生再次起诉张某某,要求撤销张某某和汤某之间的交易。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欺诈、买卖合同撤销权等。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就本案件而言,陆婆婆将房子卖给了女儿,那么女儿就需要按照协商好的价格将钱付给老人,但由于女儿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出现了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因此,在本案中,女儿张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37万元的买房款归还给老人。但是因为张某某名下没有财产,且将房子过户给了女儿汤某,陆婆婆申请执行时,张某某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陆婆婆和儿子张先生怀疑,张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她的女儿汤某,且名下也未见38万卖房款,此母女二人就是为了从陆婆婆手中骗取房产。2、陆婆婆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女儿张某某,并帮忙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两年之后女儿还未能如期将房款还给老人,并将房子再次转卖。张某某以这种方式取得陆婆婆的房产,属于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交易中用虚假或者隐含的方式欺骗对方,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对方受到损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案中,女儿张某某将房子再次卖给了她自己的女儿,也就是陆婆婆的外甥女,而中间的实际交易价格却让人高度怀疑不合理。张某某在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将房子转卖给了自己的孩子,这种涉嫌虚假交易的行为属于诈骗。根据根据本案的情况,张某某未按照协议时间支付房款,并将房屋非法转卖,她的行为涉及到合同诈骗罪。因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女儿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低于市场价格彼此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其低于市场价格的,被人依法主张撤销权的,应予支持。因此,陆婆婆和张某某这种不合理的转让行为,法律将给予被害人撤销权,要求恢复合法权益。最终,经审理后撤销了张某某和汤某的买卖合同,张某某拿不出37万给陆婆婆,只能将房子返还给了她。#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