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可是正规店铺买的,有发票、合格证都在这,凭什么说超标就超标?”女子黄某手握着刚买三天的电动车钥匙,站在路边据理力争。巡警却不为所动,坚持要扣押她的电动车。这辆花了她积蓄1600元买来的新车,竟然就这样被扣了。面对这种情况,黄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巡警所在的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这一告,就是漫长的9年。
1.
案情回顾
2015年,在深圳打工的黄某(化名)为了方便上下班,省吃俭用攒了1600元买了一辆全新电动车。然而好景不长,才骑行三天,就在路上被巡警拦下。
“你这电动车超标了,我们要依法扣押。”巡警简单查看后就要求扣车。
黄某赶紧掏出随身携带的证件:“我这是正规渠道买的,有发票、合格证,技术参数都符合标准,整车重量不到40公斤,最高时速也就20公里以下。”
巡警却不接受这些证明,坚持认定电动车超标,当场作出扣押决定。
黄某认为巡警的行为存在诸多问题:
电动车各项参数都符合标准巡警没有交通执法权,无权扣车 *扣车时没有出示任何执法依据
公安分局在应诉时提供了两个主要证据:
一份电动车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称该型号电动车超标现场称重照片和数据
但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称重时黄某未到场,照片上看不到车架号和电机号,无法证明就是涉案车辆。
对于执法权限问题,公安分局辩称巡警和交警都是警察,都有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但当法院要求其提供扣车的具体处罚依据时,公安分局只拿出一份没有文号、无法证明已公示的《通告》。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核心争议:
1.关于执法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意味着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专属于交警部门,巡警无权实施交通执法。
2.关于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公安分局提供的《通告》既无文号,也无法证明曾向社会公示,不能作为合法的处罚依据。
3.关于事实认定
公安分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电动车确实超标。黄某提供的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材料能够证明该车符合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分局的扣车处罚决定,责令赔偿黄某购车款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