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给监察机关配置警察权?警察权的配置原则是什么?监察机关配置警察权有何障碍?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虽然拥有对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权,但其执行性并不完整。
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依赖公安机关的协助,来执行强制性的留置措施等。
这种设计是为了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监察机关权力过分膨胀。而且监察机关配备警察权,会造成权力重复和资源浪费。
监察机关拥有警察权为何会资源浪费?
国家警察权已经高度集中于公安机关,如果将警察权分配给其他机构,如监察机关,可能会导致权力重复和资源浪费。此外,这种设计也旨在通过协作机制来实现不同机构间的相互制约,从而增强监督效果。
现行的制度设计强调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非直接执法职能。因此,监察机关主要行使的是调查权,而不是警察权。
监察机关与拥有警察权的公安机关是什么关系?
首先是密切配合的关系,监察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以完成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职能。例如执行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时,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
但这种配合并非单向的,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公安机关也对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制约,以防止监察权的过度扩张和滥用。
警察权具有怎样的特性?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配置,坚持警、监分离是否会影响监察力度?
警察权具有多重属性,这些属性决定了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例如警察权既是一种行政权力,又涉及司法职能,还可能包含军事性质。同时警察权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暴力的能力,这使得其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并且通常表现为单方面的权力行使。
警察权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因此这种具备强制力的技术性权力只交给专业的公安部门则相对更好。
配置警察权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是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以保障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并需要通过法律保留的原则和合宪性解释来限制警察权的范围。
同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必须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性成比例,并且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另外就是将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分离,以确保侦查和审判的独立性。
对监察机来说也是同样道理,如果其既能行使监督权又能实现警察权,就很难控制其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
警察权与监察权分离会影响监察力度吗?
其实警监分离有助于明确职能分工,避免权力滥用和职能重叠,从而提高职务调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另一方面,警监分离确实可能导致监察机关在执行职务犯罪调查时,缺乏及时必要的强制手段,从而影响调查力度。但这种影响是相对较小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不配合,只是多了相应的沟通机制,而并非直接命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