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是日常生活中最熟悉的陌生人,毕竟现代人靠外卖续命,而大众对外卖骑手有一些群体性影响,他们大概率着装统一,永远在赶路,如果你在马路上遇到可能还有横冲直撞,小编在某栋大厦曾听过骑手感慨高峰期接到办公楼上的外卖简直比步梯8楼还难过,因为高峰期办公楼的电梯人流量很大,会耽误他今天的工作完成量,这时我的脑子里想起那句“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原来最深刻的表达是对劳动人民穿越时代的洞察。而这一切都是因为计价工资制,让他们甘愿自来卷,被困系统但满意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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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时制的前世今生按工计酬是一种古老的激励制度,是源于交易的以物易物的(等价)交换思维,早在战国时期,秦穆公重用商鞅推行变法,赏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军勋制,规定: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甲士’(敌军的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每战之后清点斩获的首级数量,并以此记军功,这一制度即是按量计功的激励思维。到了明清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了计工受值的计件工资计算方式。
时间来到了现代,劳动法约定了3种公示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但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的市场机遇也让计件工作成为各小生产者的新宠,小生产者为方便成产和工资计算发明了计算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不属于工时制度,只是标准工时制下的特殊工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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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下认定加班工资的正确打开方式李雷他们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时制,只要每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司安排的生产任务,公司就应当向他们支付当月工资,超额部分另行给予奖励。今年春节前,为了能在老家多带几天,又会不影响生产,于是主动决定每天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在双休日也照常上班,以便将“ 挤出”的时间“转移”到假日。公司领导未表示反对,明确表示,由于他们的加班是出于自身需要,非公司要求,不能算作加班。但事后李雷向律师咨询想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
律师建议:李雷到的情形并不属于加班。首先,从时间上看,他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只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的当月任务数,而不是发生在已经完成任务之后。其次,从目的上看,他所“挤出"的时间只是为了增加春节假期,并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从效果上看,既没有额外增加工作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最后,他们的所谓“ 加班 ”并非出于公司意愿。公司既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更没有强制他们必须这样做,这就不属于公司为他们安排加班或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故他们没有索要加班报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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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产适用标准工时,每周双休,操作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最近一段时间为了完成新增的两个大单,老板承诺对定额基础上的部分实行超额计件单价,全厂都陷入了赶工浪潮,员工张三、李四、王五每个工作日都增加工作时长两小时,张三是试用学徒工干活磨磨蹭蹭,加班是因为需要延时完成工作任务,李四专业技术工能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定额工作量,加班时间完成超额工作量。王五是技术熟练工在工作时间完成定额计件后开始完成超额计件。
案例中,张三8小时内未完成计件定额,虽有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但如果延时是为了完成计件定额任务,不应认定加班;李四8小时内正好完成计件定额,明显未形成加班,超出8小时后且超出计件定额的部分应认定加班。王五8小时内虽超额完成计件定额,但8小时内完成的超额部分,不形成加班,应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计件工资,只有在8小时外完成的超额部分才应认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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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问题总结1.计件工资制应该计算加班费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需要同时符合超额+超时“双超”标准,才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具体加班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劳动计件数量,根据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单价,分别对应按照150%、200%、300%计算支付加班费。
2.另外,并非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二)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三)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3.若没有制定劳动定额,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会将计件工资制转化为计时制折算争议月份的工资标准,如果计算结果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无法再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即以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按计时工资制算出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小时工资,如果该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就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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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