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公司与云南某公司因电费问题产生纠纷…昆明中院发布12个精品案例

都市时报 2024-12-28 16:40:58

为全面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法治宣传教育,12月2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2至2024年度精品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12个精品案例,其中,民商事案例7个、刑事案例2个、行政案例2个、执行案例1个。

据介绍,昆明法院自2003年开展精品案例评选活动以来,至今已评选出22批、292个精品案例。此次发布案例围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备受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执行领域。

此次发布精品案例本次发布的精品案例适用法律准确,涉及新类型案件,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审判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性。精品案例对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准确到位,并进行了正确适用,对规范案件所属领域的法律关系具有积极作用;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精品案例涉及独立保函认定、独立保函与履约保证保险如何区分、独立保函的欺诈认定等新问题;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对促进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有积极影响;案件审理所确定的审判规则对于同类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近年来,昆明中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昆明实践,以高质量司法助推昆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7.90万件,结案87.70万件,有力惩治各类犯罪、做实定分止争,切实发挥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保障人民幸福安宁的职能作用。

个别精品案例

案例一:

餐饮公司上诉骑手、保险公司侵权责任案

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昆明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平台签订《代理合作协议》。2018年9月,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昆明某某餐饮管理公司员工周某某向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配送人员意外保险。保险期间内,周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行人受伤。事后,餐饮公司、骑手及保险公司就支付被撞行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产生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昆明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宣判后,餐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二审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既是反映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也是较具代表性的在网络配送服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审理法院准确把握在用人单位为雇员购买了商业责任保险且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当直接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以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从而合理降低用人单位的执业风险和管理风险,对审判实务中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案例二:

南昌某公司上诉云南某公司、周某某虚拟货币“矿机”托管合同纠纷案

南昌某公司、云南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南昌某公司将矿机、显卡矿机等托管在云南某公司的机房,对用电负荷总量和价格进行约定。后双方因电费问题产生纠纷,南昌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云南某公司、周某某返还南昌某公司预交电费及相应利息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南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南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当事人以签订计算机用电合同方式,具体实施“挖矿”这一获取比特币的投资活动。比特币“挖矿”的实质是以区块链技术为载体,通过大量复杂的运算获取虚拟货币,海量运算会造成电力消耗巨大,间接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悖离民事法律的绿色发展理念。该案正是透过比特币“挖矿”这一虚拟行为,在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出发,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解决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面对多变的灰色产业时,无法预先规范的困境。该案系民法典颁布后,昆明法院首次以“绿色原则”评价合同效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保障和引导商事主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司法价值。

案例三:

张某甲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甲在被告某银行处申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并预留手机号码。2020年12月,张某甲收到短信提示,其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向他人转账支付了一笔款。后查明,在张某甲未申请和参与的情况下,其预留的手机银行电话号码被修改,转账系号码被修改后实施,而张某甲并未使用过该电话号码,也不知晓该号码为何人所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银行限期赔偿张某甲被盗取存款并赔偿相应利息。宣判后,被告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中,因为银行的手机客户端存在安全漏洞,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刷。银行认为,储户损失系盗刷人的犯罪行为所致,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使盗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影响银行对储户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本案例对于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技术支撑、堵塞安全漏洞、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董建楠

编辑:张丽青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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