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众望新闻讯(本网记者 程曦) 12月5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1月1日起,在贵阳市范围内养犬,养犬人为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时,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一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
根据《条例》,贵阳市将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养犬人为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时,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一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植。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电子犬证后,方可饲养犬只。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犬只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犬只免疫证明;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还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公安机关应当对犬只及其养犬人身份信息进行识别,符合条件的,向养犬人发放电子犬证。电子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根据犬只定期强制免疫信息,申请延续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为犬只强制免疫、已办理养犬证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及时植入电子标识,并登陆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补录相关信息。
另外,携带本市管理区域外的犬只进入本市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管理区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
根据《条例》,养犬人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将所饲养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迁出本市的,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所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原登记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