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法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依据:
(1)民法的帝王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实体法基础。
(2)为了发现真实,杜绝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对抗的现状,有必要确立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以上两点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法中确立的根据。
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形式1、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滥用起诉权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之诉即无由之诉,又称恶意诉讼;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出于不当目的而提起的不当之诉,又称滥用程序;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逃避行政管理的行为,称为串通诉讼,即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的范畴。原告对于起诉的证据、事实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称为盲目诉讼。
3、滥用保全申请权
滥用保全申请权是指意图利用保全措施以达到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甚至直接或间接导致对方企业停业、破产等不正当目的的保全申请行为。
4、滥用管辖异议权
申请人明知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申请管辖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为达到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正当目的的,构成管辖权异议滥用。
5、滥用回避权
回避申请缺乏事实与理由,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任意提起回避申请的,构成滥用回避权。
6、滥用庭审发表意见权利
主要表现为诉讼各方不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任意发表庭审意见。
7、制造送达障碍
当事人故意隐瞒必要诉讼当事人身份、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特殊身份等重要信息,故意给法院制造送达障碍,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到庭应诉,从而达到变相剥夺他人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法目的。
8、举证妨碍
隐瞒证据,为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正当目的,采取隐匿、损毁等方式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据突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9、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10、虚假陈述和反言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对事实予以否认、歪曲陈述,陈述前后不一致,干扰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11、私自处分诉讼标的
私自处分诉讼标的指当事人转移、买卖、损毁、未决案件标的物,使另一方当事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现诉讼目的。
杭州建德法院 : 当事人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原则,罚款2万元2020年8月,杭州建德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并提供篡改后的证据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建德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案情回顾
不一样的“借款事实”
小刘(化名)是建德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2020年5月底,小刘向建德市人民法院乾潭法庭起诉,称同乡小杨(化名)借给他8万元,自己却陆续续续向小杨支付高额利息和借款本金共计21万余元,远远超过法定年利率36%的标准,要求小杨返还多付利息。小刘同时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据,包括自己与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清单等。
在对小刘和小杨进行多次调解无果后,2020年7月,建德法院乾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小杨却给出了不一样的“借款事实”。
小杨称,自己除了2018年2月份借给 小刘8万元,同年10月,自己又 再次借给小刘8万元,小刘所还款项是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双方不存在高额利息等问题。同时, 小杨也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与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佐证。
“谎言”终被揭穿
收取高额利息 篡改微信记录
经审查, 小杨主张借给小刘第二笔8万元借款,但除了第一笔8万元的借条外, 并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小杨再次借给小刘8万元。
另外,根据小刘提交的经双方确认的还款清单显示,小刘从借款次月起的还款金额(均为日利率480元的倍数),完全符合支付双方约定的高息特征。
除此以外,法官在仔细对比双方提交的百余条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了出入。 小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缺少一条“到今天八万利息结清”的信息。而经法官仔细核算,截止该日,小刘所付款项与实际应付利息金额完全吻合,可以证明小杨此前 一直在支付高利。在铁的事实面前和法官的反复询问下, 小杨最终承认,这条信息被他自己删除了。
综合上述证据, 小杨的谎言终被揭穿。原来, 小杨为了规避高利,逃避责任,故意 杜撰出“出借第二笔8万元”的故事,为了圆谎, 小杨还故意将微信聊天记录中“到今天八万利息结清”一句删除, 并将篡改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法官说法 :
法官认为, 小杨在向法院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仍然就本案的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并提供篡改后的证据,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还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虽然双方就案件已自行和解,但不妨碍人民法院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建德法院决定对 小杨做出2万元罚款处罚。
事后, 小杨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他表示,自己内心十分后悔,甘心接受处罚。
案件感悟:
借钱给别人应急本是常事
但是,收取高额利息
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
还会引来“官司”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
容不得任何谎言!
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
要坚持零容忍态度,敢于出击,
善于亮剑,依法严惩!
虚假陈述的定义 :虚假陈述是指诉讼参加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