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飞机票也不用打印报销了

扬眼 2024-11-19 23:16:51

扬子晚报网11月19日讯(记者 笪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将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设置了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及其他发票并行使用。

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

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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