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拆迁指标赠与子女,未过户老人离世后的权益交接难题

房产靳双权啊 2024-12-20 02:05:3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权益纠纷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本案聚焦于刘文华与刘霖、刘鑫、刘奎、刘鹏之间,就顺义区×房屋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核心在于判断刘鹏所立字据的性质,究竟是赠与合同还是遗嘱继承,这对于处理类似因家庭房产分配引发的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来源

刘鹏与陈霞系夫妻,育有刘奎、刘文华、刘鹏、刘鑫、刘霖五个子女。陈霞于 1993 年去世,刘鹏于 2017 年去世。2012 年 6 月,刘鹏与 C 公司签订拆迁房回迁安置购房合同,因其户口获得 54 平米回迁房指标,刘文华因 1976 年应征入伍户口迁出未获得指标,其余四个子女均有回迁房。

(二)关键字据与履行情况

2015 年 12 月 19 日,刘鹏立下字据,将其 54 平米独身回迁房指标无偿赠与刘文华,由刘文华出资购买,房屋归刘文华所有,刘文华签字同意。刘文华称父亲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提起赠与之事,并于当天将购房款汇入父亲账户,后房屋建好,选房、签订购房合同等事宜均有刘文华参与,且房屋验收、装修、居住均由刘文华负责,刘文华还支付了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房款发票、购房确认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购房合同、业主入户手续表、装修购销合同等证据佐证。刘文华另提交刘奎、刘鹏签字的《声明》,认可父亲的赠与行为及房屋归刘文华。

(三)双方争议焦点

刘霖、刘鑫辩称本案应属继承纠纷,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合同成立,且赠与合同涉及其他子女权益未及时通知,还指出刘鹏有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涉案房屋应属遗产,即使赠与关系成立,超出 54 平米的 2.71 平米也不属于赠与范围。刘文华则坚持认为房屋应归其所有,依据是父亲的赠与字据及自己的出资和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况。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刘文华诉求

1. 请求判决顺义区×室归原告所有;

2. 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3. 诉讼费依法承担。其依据是父亲刘鹏的赠与字据以及自己对房屋的出资购买、装修、管理和使用等事实。

(二)被告刘霖、刘鑫辩称

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本案应属继承纠纷,涉案房屋应作为刘鹏的遗产由五个子女继承,即使存在赠与关系,超出部分也不应归刘文华所有。

(三)被告刘奎、刘鹏表示

认可原告刘文华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原告刘文华就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享有权益;

2. 北京市顺义区×房屋能够办理且原告刘文华主张办理权属登记时,被告刘鑫、刘霖、刘奎、刘鹏应予配合。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字据性质的法律认定

从法律规定和字据内容来看,刘鹏所立字据明确表示“无偿赠与”刘文华,且在立字据时并无立遗嘱处置死后财产的意思表示,后续在购房确认单以及购房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和履行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成立,因此该字据应认定为赠与合同。而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与本案中刘鹏生前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所以法院不认可刘霖、刘鑫提出的继承纠纷观点是正确的。

(二)房屋权益归属的判定依据

刘文华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接受了赠与,并实际履行了购房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将赠与的购房指标转化为房屋权益的实际取得。虽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虽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但刘文华基于有效的赠与合同和实际出资、占有使用等行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权益。法院判决刘文华享有权益,并在房屋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时有权要求四被告协助配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实际履行情况,又遵循了物权法定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超出面积部分的争议处理

对于刘霖、刘鑫提出的超出 54 平米的 2.71 平米系刘鹏遗产的辩解,刘文华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系其按市场价实际出资购买,且字据中明确载明“此房”永远归刘文华所有,从字据的整体意思和实际出资情况综合判断,这 2.71 平米应视为赠与房屋的一部分,法院不予采信刘霖、刘鑫的辩解是合理的。

本案警示人们,在家庭房产分配和处置过程中,无论是赠与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签订明确、详细的书面协议,并尽量确保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留好相关的出资凭证、合同文件等证据,以避免日后因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加强沟通和协商,尊重彼此的权益和意愿,避免因房产纠纷破坏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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