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是怎样用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确定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根本国家制度的?
^ 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勤政殿举行。这是毛泽东在开幕会上讲话。
^ 1949年7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撰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
^ 1949年7月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合影。一排左起,谭平山、章伯钧、朱德、毛泽东、沈钧儒、李济深、陈嘉庚、沈雁冰;二排左起,黄炎培、马寅初、陈叔通、郭沫若、蔡廷锴、乌兰夫;三排左起周恩来、林伯渠、蔡畅、张昊若、马叙伦、李立三 。
^ 1949年8月28日,毛泽东和周恩来张治中在北平火车站迎候由上海北上的宋庆龄。下图是毛泽东邀请宋庆龄北上的亲笔信。
^ 1949年9月17日,出席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会议的委员在中南海勤政殿合影。这次会议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致开幕词,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
^ 出席政协会议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合影。前排左起,刘少奇、林伯渠、董必武、吴玉章、徐特立、毛泽东;后排左起,安子文、刘澜涛、李克农、陈云、彭真、徐冰、周恩来、陆定一、齐燕铭。
这次会议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会议宣布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务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国体。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的建国大纲,对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权体制、基本政策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是当时“全国人民的大宪章”,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由于当时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全国范围内的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经济也需要一个恢复时期,尚不具备召开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只能采取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办法。
因此,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样,共同纲领就在尚未制定宪法的情形下,对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在当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成为奠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最早的法律渊源,是建国初期国家活动的基本准则。正如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所说的,“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
共同纲领由一个序言和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七章构成,共60条、6000余字。共同纲领总结了中国人民过去一百多年来革命的经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中国人民由被压迫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主人的历史转折时刻,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国家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它以法律的形式回答了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后的中国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国家和怎样建立一个新国家的重大问题,为新中国政权制度的建立和政权组织的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共同纲领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规定。
一,是确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这一国体决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历史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这一国体要求的最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是确立我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三,是确立国家政权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共同纲领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民主集中制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从人民选举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直到由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这一整个过程,都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的过程。”“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正是针对着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
四,是确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共同纲领第十六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五,是确立人民法制原则。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将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精神,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贯彻实施。
六,是确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纲领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