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分割的共同所有的房产被一方私自出售另一方如何维权

骏彤看唐山 2024-05-02 03:21:45

“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29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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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夫妻离婚后尚未分割的共同所有的房产被一方私自出售,另一方如何维权?

赵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19年8月,赵先生与张女士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2021年,赵先生私自将房屋以108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了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女士得知此事后,将赵先生和购房人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房产实际属于赵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时未就该房产进行分割,那么该房产仍应属于赵先生与张女士共同所有。

由于房屋只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购房人王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赵先生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王先生对此不知情并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办理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王先生对房屋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之规定,法院对张女士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针对本案,张女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赵先生主张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除了确定要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解决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外,还应尽可能的将共有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并确定到各自名下,避免占有使用财产的一方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发生。此外,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会降低双方日后再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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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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