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老百姓,赚到钱后第一时间就是想着存到银行,毕竟在人们心中,银行是存储现金较为安全的地方,且每一笔存取都有记录,账目也错不了。可谁曾想,银行竟然也会出事,而且出了事还不愿意负责任,真是太不讲道理了。
郅女士一家常年做生意,这些年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一年的流水都是几千万元。因为生意做得大,在各个银行都开有账户,时间一久就忘记查账了。有一天,她和会计在对账时发现,在母亲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总数少了210万元。
于是,郅女士赶忙跑到母亲家中,询问是否支取过210万元。因为210万元是一笔巨款,她的母亲听后也愣住了,说自己顶多取一两万这种零花钱,这几年就没有取过超过10万的现金。这时,郅女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好在那张卡上为了转账方便,郅女士不仅开通了网银支付功能,还特意花12元开通了每个月的短信提醒业务,这样每一笔转入和转出,都有短信提醒。想到这里,郅女士拿过母亲的手机查看了起来。
刚开始,都是一些小额的取款和存款,翻了大概几分钟后,终于发现了一条显示“转出210万元”的短信。由此得知,母亲名下的这张卡,确实被转走210万元。可问题是,无论是郅女士,还是她的母亲,再或者是其他家属,都没有印象操作过这笔业务。
这可是210万元,难道就平白无故消失了?郅女士也顾不上其他生意上的业务,赶忙驱车来到了银行,让银行查询下,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谁转走了自己的210万元巨款。
正当银行柜台员工查询的时候,郅女士突然发现,柜台的人离开位置,和里面一个熟悉的面孔交头接耳了起来,仿佛在谈着什么。定睛一看,那人正是给郅女士母亲办理理财服务的霍经理。
此时的郅女士立马反应过来,当时这张银行卡的网上银行就是委托霍经理全权办理的。此外,为了方便一些理财服务的办理,霍经理还代为保管过U盾,也询问过交易密码。
如此看来,也只有银行的霍经理,才有机会在卡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210万元巨款。因为对方躲进了银行里面,郅女士就打电话询问对方,是不是将自己的210万元转走了。
起初,电话那头的霍经理承认,自己将郅女士母亲账户上的210万元划走,用于对外放贷款,想着获得一些高利息,从而作为理财项目的一种返还给户主。只是没想到,资质审核不严,那笔贷款至今没有收回来。
听到这里,郅女士简直要气晕过去了,她是做生意的,知道借钱容易要钱难,自己的那210万元估计要打水漂。于是,她强忍心中的怒火,询问霍经理下一步怎么处理。
霍经理回答道,这笔钱自己肯定会负责返还,但一次性返还有难度,可以分20年全部还完,每年还12万,累计返还240万元,多出来的30万元作为利息。
对此,郅女士反对,因为她是做生意的,210万元在20年中,可以翻好几倍,30万元的利息微乎其微。此外,长达20年中,谁又能确定自己每年都能够拿到12万元。
所以,郅女士再也忍不住了,就开始硬闯银行内部,想要去找银行的霍经理问个清楚。可银行毕竟安保森严,怎么能允许外部人士闯入,所以试了好几次都失败了。
此时的郅女士,将希望寄托在了银行的领导身上,她又是打电话,又是当面蹲守,终于碰到了银行的领导,然后将自己210万元存款,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该行霍经理非法划走的事情,全部讲述了一遍,希望银行的领导们能为自己做主。
然而,银行的领导们显然没有站在储户的角度来思考,反而认为郅女士硬闯银行内部,属于扰乱办办公秩序,让保安报警往外驱赶逮捕起来。好在警方来后,听了前因后果,认为郅女士不是故意捣乱,是来询问自己210万巨款的下落,所以并未对郅女士实施抓捕。
看到这里,银行的领导估计知道不能硬来了,就给出来一个自认为天衣无缝的理由,说霍经理虽然是银行的员工,但私自划扣储户扣款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银行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如果郅女士觉得有问题,可以去法院起诉,而不是赖在银行大厅大喊大叫。
听到银行领导这样的回复,郅女士差点晕过去,她高声呼喊,如果霍经理不是银行的员工,自己又怎么会在她那里办理业务。不过,任凭她怎么呼喊,银行的领导还是那句话,有问题可以起诉,但这件事跟银行没有关系。
随后,走投无路的郅女士就找到了记者,想要借助记者的力量,帮自己讨回那210万元巨款。幸运的是,在记者的带领下,郅女士终于进入银行内部,在门口堵住了银行的霍经理。
然而,让她不敢相信的是,此时的霍经理,竟然矢口否认,是自己转走了她的210万元,还说让郅女士拿出证据,不要血口喷人。
郅女士当时听后就傻眼了,自己只有一个转账短信,要说依据,那都在银行的电脑系统里,自己又怎么能拿到,摆明了就是刁难自己。
事情发展到最后,郅女士找了记者也没用,银行说是员工自身行为,让她去起诉。无奈之下,郅女士只好去法院起诉。时至今日,这起案件还没有结果,还在来回的上诉和补充证据中。很明显,银行就是知道起诉周期长、成本高,所以不怕起诉。
因为哪怕银行最后败诉了,也只不过是把原本属于郅女士的钱还给她而已,并没有其他额外的损失。这件事告诉人们,网银账号的密码以及U盾这种关键东西,一定不能外泄给别人,哪怕对方是银行员工。
按我说,这就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银行应该先行赔付郅女士,然后再报警追究自己员工霍经理的责任,而不是让郅女士自己为这笔巨款而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