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时间|关于商标注册的绝对禁区

老刘谈知产 2023-03-14 17:04:10

今年年初,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发布了《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明确地梳理了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指引适用以下范围:

一.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其中详细介绍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常见类型包括: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例如:“紫光阁”“怀仁堂”“新华门”等。

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例如:“无缺陷”(指定商品:染料,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超级白”(指定商品:漂白水,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等。

(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

(三)其他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标志。例如:“央储”(指定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申请人:赵某某,标志有“中央储备”之意,通常指中央政府储备的为稳定国家粮食、食用油、肉、糖等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食用油、肉、糖等资源)等。

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常见类型包括: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例如:“黎明杀机”“六合彩”“黄态”“鬼吹灯”“裸跑弟”“包二奶”“臭榴芒”“土豪”“滟滪酒”“屌丝”等。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志。例如:“独港”“钓鱼岛”“绿营假期”“占中”“中国好男儿”“中国合伙人”“仁义中华”“国尊”“国芯”“中国风”等。

(三)对经济、 文化、 民族、 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例如:“美金”“里拉”“苗族妹”“喜利妈妈”(锡伯族信仰)“大唐佛国”“妈祖”等。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上所有相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指的是,相关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市场主体若使用前述标志,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将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还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使用未注册的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商标的,将被依法予以制止及限期改正,同时,还将面临通报、罚款等处罚。

注:本图文综合自互联网,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转载侵权问题,请联系后台,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0 阅读:99
老刘谈知产

老刘谈知产

欢迎咨询有关任何知识产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