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明确再无争议,是否还可以主张加班费?|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25 10:00:48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了解除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亦未举证证明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胁迫或欺诈的情形,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单位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员工再行主张加班费等缺乏依据。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5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处,任保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次《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的期限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约定某公司为甲方,张某为乙方,甲方安排乙方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总额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架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防暑取暖、带薪年休假等内容,工资每月15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原工作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其原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实际某公司每月10月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张某发放上月工资,实发工资基本等于或略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3月4日,张某因个人家庭原因向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同日,双方签订了《解除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23年4月25日签订的一年期限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由于张某某提出解除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该下岗人员劳动关系在天津某某仪器厂,社保、公积金及档案等相关信息均与我公司无关,经双方协商一致,截至2024年3月4日,2月应出勤19天,实际出勤19天,3月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3天,一次性给予2702元(2024年3月合计工资及补助),张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各种福利等均已全部结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在自愿、平等、充分协商下达成的结果。上述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除下岗人员劳动协议通知书》,载明自2024年3月4日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无经济补偿金。张某签收了该通知书,之后张某再未到岗。

张某认可上述协议及通知书中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亦认可在2024年3月4日以现金形式收到了某公司支付的2702元。但张某认为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故主张某公司给付其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冬季取暖费。双方就加班费等诉求产生争议,张某诉至仲裁委,仲裁委不予受理,张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开劳人仲不字【2024】第3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加班费等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协议时应明确补偿金等各项构成、支付时间等。同时,应确保合同中详细列明补偿计算方式、福利待遇等,避免因条款模糊不清导致的争议。

提示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在签署解除协议时,请务必清晰了解协议的所有内容事项,特别是在双方本来就奖金或加班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员工不同意放弃诉求,请谨慎签署劳动关系无争议的协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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