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我在婚前替你还车贷,婚后又替你经营公司、还车贷,你居然不承认这辆车是你的财产!”

东塘有鱼 2025-02-05 16:31:26

起因

老沈是一个卖厨房器具的小老板,在一次业务往来中认识了槐女士,于是,便利用业务往来的优势对槐女士展开追求。不久,双方便同居,同时,共同经营老沈的厨房器具公司。此后,老沈以资金周转不便为由,要求槐女士帮忙还车贷,只要资金周转开了,便会把钱还给槐女士,老沈在不久之后确实有打款给槐女士,槐女士也认为老沈比较可靠,于是,在2017年底,双方便登记结婚。

商人重利轻感情,结婚后没两年,双方矛盾不断,最终还是离了婚,分割了财产。但是双方在偿还车贷的迈腾汽车上争论不休,老沈不承认这辆车是他自己的,因为这辆车不是登记在他名下。槐女士非常气愤,道:“你这简直是转移财产,太过分了!我在婚前替你还车贷,婚后又替你经营公司、还车贷,你居然不承认这辆车是你的财产!”

于是,槐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迈腾汽车。

法院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并确认了如下事实:

1.2020年2月28日,隗某与沈某离婚,该迈腾汽车为沈某在婚前从其堂弟处购买的个人财产,且至2018年10月,长期由沈某银行账户偿还车贷,2020年9月,该车办理了过户手续,登记于于沈某名下;

2.根据现有证据以及认定的事实,无法确定沈某自其堂弟处购置涉案车辆的具体时间及价款,而购置车辆的具体时间以及购置价款为本案裁判之关键,为减少本案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参考涉案车辆购买时价格、二手车市场行情、车辆折旧率以及购置车辆的大体时间,本院酌定沈某自沈烈伟处购买涉案车辆的价格为174930元(205800元-205800元×10%×1.5年)。

法院认为:

沈某于婚前购买大众轿车一辆,现登记于其名下,隗某于婚前、婚后代沈某偿还车辆贷款,事实清楚。且双方偿还车贷的行为系基于结婚为目的实施的共同还款行为,均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内,共同还贷金额共计43160.74元。

基于此,本院结合购置车辆时市场价格、共同还贷本息合计金额以及车辆现值,酌定沈某给予隗某折价补偿款12336.57元(43160.74元÷174930元×100000元÷2)。

经验总结

在本案中,老沈开设有个人公司,而槐女士参与到了沈某个人公司的经营,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婚前资金往来频繁,从而认定还车贷的行为系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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