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漫话
“这是在职期间我们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协议,凭什么现在连协商都没有,说取消就取消?”收到前东家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卢先生十分气愤,给某科技公司打去电话提出质疑。
卢先生原是这家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卢先生需要在一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期间,公司向卢先生每月支付8000元的经济补偿。
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知卢先生不予续签。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几天后,公司又给卢先生发来一份书面通知,告诉他不用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
这份通知让卢先生很不满,因为为了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他在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就拒绝了几家猎头公司提供的同行业高薪职位。他觉得,公司这样做很不尊重他。为此,他打去电话,要求公司继续履约并按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都被公司拒绝。
一怒之下,卢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毁约为由,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年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公司也态度强硬,表示他离职才几天,竞业限制义务也只履行了几天,如今竞业限制协议已解除,公司一分钱也不会给。
在调解过程中,为是支付全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还是一分钱都不用付,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最后,负责调解的仲裁员没有完全支持他们中任何一方的观点,并向双方解释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尚未开始也就是劳动者仍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已进入竞业限制期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就需额外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了。因此,卢先生的公司主张竞业限制义务才履行了几天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对的,卢先生主张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也是不对的,卢先生应获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
经过仲裁员释法,双方都明白了竞业限制方面的相关权责,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场争议消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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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孟晓蕊
图片|姜伟伟
视频·编辑丨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