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半年内发生两次自动紧急制动故障
台海网1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杨希 通讯员 思法)厦门购车人黄女士提车不到一年,半年内竟发生两次自动紧急制动故障。为此,她告上法庭要求退货。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前,黄女士在某汽车公司买了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然而,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车子就发生了两次自动紧急制动故障。惊吓之余,黄女士均按照汽车公司的指示,找汽车售后服务公司进行售后维修。
可两个月后,车子再一次发生了故障,但汽车售后服务公司以厂家失联为由,告知黄女士无法维修。
由于车子故障频发,经多次维修却无法得到完全解决,黄女士认为汽车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存在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
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承担事故造成的保险损失,并想退掉这辆车,退回购车款。
汽车公司认为,对案涉车辆的制动液进行排空气处理后,车辆制动系统即恢复正常性能。该制动液故障很可能是人为因素导致空气混入,并非制动系统零部件本身的问题,不能要求公司为故障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购买后不到半年时间两次发生自动紧急制动故障,并且在第三次发生故障时厂家已失联无法维修,这足以导致黄女士购买车辆后安全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车辆故障的举证责任,但其未尽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耐用商品消费纠纷
经营者要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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