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我们一家准备回国了,您能搬出去吗?”这通从国外打来的电话,让88岁的老人孙玉芬(化名)如坠冰窖。20年前,她应大女儿请求搬来照看外孙女,如今却被告上法庭要求搬离。面对这场亲情官司,老人不禁泪流满面:“我把自己的房子都卖了,现在又能搬到哪里去呢?”
1.
案情回顾
2004年,孙玉芬的老伴突然离世。小女儿心疼母亲独居,本想接她去湖南养老。这时,大女儿提出让母亲搬来北京同住,一来可以照顾正在上小学的外孙女,二来也能帮母亲走出丧夫之痛。
就这样,孙玉芬搬进了大女儿家。从外孙女上小学到高中,她一直尽心照料。后来,大女儿一家因工作调动去了国外,家中只剩下孙玉芬和外孙女两人相依为命。
外孙女出国留学后,小女儿再次提出接母亲去湖南。但孙玉芬已与北京的邻居建立了深厚感情,婉拒了小女儿的好意。小女儿虽不放心,但尊重母亲的选择,还特意请了保姆照顾母亲。
两年前,考虑到年事已高,孙玉芬将与老伴的房子卖掉。感念小女儿一直支付保姆费用,她将售房款六四分,大女儿四成,小女儿六成。当时两个女儿都没有异议。
2023年底,变故突生。大女儿打来电话,称一家人准备回国,要求母亲搬出去,理由是外孙女找了对象,家里会很挤。孙玉芬提出家里有三个卧室完全住得下,但遭到拒绝。
更让孙玉芬始料未及的是,一个月后,她收到了法院传票,大女儿竟然起诉要求她搬离房屋。面对这份传票,老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大女儿是否有权要求母亲搬离?
《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从产权角度看,大女儿作为房主确实有权决定房屋使用权。
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更重要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在本案中,孙玉芬已将自有房屋变卖,其中相当部分给了大女儿。在大女儿作为赡养人,有义务为母亲提供适当的居住场所。
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女儿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案例都愤怒不已:“这女儿也太狠心了!用得着母亲时就让照顾外孙女,不需要时就赶人走,这不是典型的过河拆桥吗?”还有网友说:“老人家还是去投靠小女儿吧,至少小女儿是真心关心母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