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定义看似简单,实则颇为复杂。一般来说,那些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经过自然选择的动物被视为野生动物。
但实际上,除了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以及渔业部门管理的养殖水产外,大量的哺乳类、鸟类、两栖爬行动物、鱼类、昆虫等,在法律上都被归为“野生动物”的范畴。
在野生动物中,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被人们戏称为“牢底坐穿物种”。像大熊猫、东北虎等这些珍贵的动物,它们的保护级别极高,严禁任何形式的随意捕捉。
这些珍稀动物是地球的宝贵财富,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任何非法捕捉或伤害这些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
除了上述的“牢底坐穿物种”,还有“三有”保护动物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动物,以及地方保护动物。
其中包括了多数非国家一、二级的野生鸟类,以及黄鼬、松鼠、刺猬、蛙类等。这些动物虽然可能不如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那样备受瞩目,但它们在生态系统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意捕捉这些动物,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律明令禁止对它们的随意抓捕。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动物已经实现了大规模的商业养殖。以黄鼬(黄鼠狼)为例,尽管其养殖规模较大,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动物仍然被归类为“野生动物”,哪怕是人工环境中繁殖的个体也不例外。
像豚鼠、仓鼠(金丝熊)、火鸡、虎皮鹦鹉、中华鳖和牛蛙等都属于这一情况。2003 年,国家林业局联合其他 11 个部门发布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明确列出了 54 种可以进行合法商业养殖的动物。
只要个人或机构获得相应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就能够依法进行养殖和销售。这是中国大陆目前唯一一部对可合法商业养殖的野生动物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然而,当前的“野生动物”定义给部分养殖户和商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竹鼠养殖曾在一些地区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但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野生动物管理力度加强,竹鼠养殖受到了限制。
像华农兄弟等养殖户不仅面临着证件方面的问题,还因为竹鼠可能携带危险的马尼菲蓝状菌,使其市场前景变得极为不明朗,无法在网上进行销售。类似的情况并非少数,许多合法养殖户和商家因相关政策的调整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白名单”的长度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合法商业养殖的 54 种动物名单是 2003 年制定的,如今看来已有些过时。
例如,近年来养殖技术已经成熟的竹鼠、豪猪,以及灰雁、鸿雁和黑天鹅等,并未被纳入该名单。这就导致要合法养殖这些动物,需要办理更为繁琐的手续,增加了养殖户的难度和成本。
此外,在宠物行业中,一些已经广泛养殖的物种也未能进入“白名单”,给相关商家带来了诸多不便。检验检疫工作的滞后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在动物养殖和贸易中,检验检疫是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不同种类的肉类,其检疫标准各不相同。对于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相关的检疫标准尚未完善。
以竹鼠为例,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检疫标准,其销售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同样不在“白名单”上的豪猪等动物,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此外,还存在一些物种被“洗白”的现象。在巨大的市场利益驱动下,一些本不应进行商业养殖的物种被以“养殖”的名义推向市场。
比如,本土蛇类、本土龟和林蛙等,实际上往往并未真正实现稳定的人工繁育,而是将从野外捕捉的个体以“养殖”之名进行销售。还有像果子狸这样的病毒高危携带者,在某些地区被强行推广养殖,其个体来源存在诸多疑问。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以解决。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同时,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依据实际情况,持续优化和完善野生动物的管理体系,为合法养殖户和商家创造更为合理的发展环境,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