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让人傻眼的案件在北京发生。
一个男子本来好好的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没想到租客居然把房子给卖了!
而且卖的还不是一个,而是二十套,总金额高达两亿!
听起来是不是很魔幻?
更匪夷所思的是,男子去收房时,居然还被保安拦在门外,原因是保安说:“我拿钱办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这个“狗血”的案件。
案情回顾事情发生在北京某高档小区。
原房主是一位男子,手里有一套价值4000万的房子,因为长期闲置,男子决定把它租出去。
这时候,一位陈女士出面,表现得相当“阔气”,男子也就没多想,以每月7万元的租金把房子租给了她。
最初几个月,一切都很正常,租金也按时到账
可没想到,突然有一天,陈女士失联了!
电话不接,房租也没交,仿佛人间蒸发了。
男子担心房子出了什么问题,便亲自去看看。
结果一到现场,他发现房子里竟然住着别人,而且对方还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花1800万买的房子!”
男子顿时傻眼了,自己价值4000万的房子,居然被卖了?
而且还卖了个“白菜价”!
更离谱的是,买房的人还请了保安守着,阻止男子进门。
保安直接一句:“我拿钱办事”,让男子彻底懵了。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怎么现在成了别人的了?
幸运的是,男子没有“躺平”,而是果断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很快发现,这位陈女士不仅卖了这套房,还在同一个小区里通过同样的手段“转卖”了二十套房子,涉案金额高达两亿!
这简直是“魔幻现实主义”的现实版啊!
法律分析那么,问题来了:租客陈女士没有房子的所有权,凭什么能卖房?这笔交易到底算不算有效?买房的那位又能不能要求继续占有房子呢?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无权处分。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简单来说,陈女士虽然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她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法律并不会因为陈女士没有处分权而直接否定这份合同的效力。
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让人“打脸”?
但别急,虽然合同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房的人最后就能顺利拿到房子。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房子)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房的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钱,并追究陈女士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房主来说,虽然看似自己的房子被卖了,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失去对房子的所有权。
因为根据《物权法》,房子的所有权只有在房产登记过户之后才会发生转移。
而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陈女士伪造了房产证,但并没有真正办理过户手续。
房子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房主,买房的人虽然花了钱,却无法合法取得房子。
那么,买房的人是不是就只能“认栽”了呢?
其实不然。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房的人可以要求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买房的人虽然买不到房,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陈女士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件评论有网友认为,“虽然买房的人也是受害者,但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的尊重。”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呢?
作为房主,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做好相关备案手续。
否则,遇到这种“翻车”情况,维权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作为买房者,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千万不要贪图便宜,盲目相信对方的说辞,否则很容易掉进“圈套”。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合同有效,只是权利的实现还有赖于进一步的登记手续。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被“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