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周先生开宝马车过收费站时,却撞上了站员放的阻车器,导致车被破坏,他求该站赔偿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他起诉了该站,可自己不但没得到赔偿,反而要给该站赔偿损失。当时周先生紧跟在一辆小车后面排队过收费站,这时一位站员过来不知道跟前车司机说了些什么,然后前车司机就去缴费了,前车司机刚开走,一位站员又在前面放了阻车器。这时周先生的车正好开到了收费口,不偏不巧撞上了阻车器,导致车胎被扎破,车身也受损。车被破坏之后,站员让周先生往后倒一点,可周先生一脸不满。他表示:他不知道怎么弄,让站员找人过来。周先生认为自己的车之所以被破坏,就是站员乱放阻车器,操作失误导致的,所以他要求该站赔偿。面对站员和他沟通,周先生也是很不耐心,依然要求赔偿损失费,可是遭到了该站的拒绝。于是周先生便把该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该站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费,退回过路费和精神损失费。周先生认为,收费口的车辆正常通行,站员却在收费前面放阻车器,那么后面的车辆缴费之后,在不注意的情况下肯定会撞上,所以这属于站员乱放阻车器的操作,应当赔偿。然而对于周先生的诉求和他的看法,该站的站员说出了让人想不到的事实。原来之所以放阻车器,就是要拦阻周先生的车,因为周先生的车已经逃缴高速过路费13次了,所以这一次放阻车器也是事出有因。在几个月前,周先生过高速收费口时,由于是紧跟着一辆车的后面,前车交了过路费之后,可能周先生也是一时忘记缴过路费了,然后紧跟着前车也开走了。事后周先生才想起来没有交过路费,但是后面也没有接到站员的追究,所以他很庆幸。有了这一次甜头之后,他发现了可以不交过路费的好方法。于是他采用这种方法,每次过高速收费口时,他就紧跟着前车,前车一缴费开车,他就紧跟着前车开走,就算站员发现了他逃费,在后面怎么喊也无济于事了。并且他用这种方法,在这几个月里,就逃费了13次。面对站员提醒打招呼,他都置之不理,不拿一分钱。而这一次他依然想跟着前车开走,再次逃费。可是这一次,站员已经一切准备好,就准备阻拦周先生,让他缴齐过路费。而当时的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当时一位站员跟前车说,后面一辆车经常逃缴费,所以让前车车主缴费之后,开慢一些,方便他放阻车器,阻拦后车。站员跟前车司机说好之后,于是就到周先生的车跟前,通知周先生,前面放有阻车器,所以缴费之后先不要开,可是站员刚刚把话说完,周先生就赶紧把车窗关起来。他看到前车要开走了,于是紧跟前车,谁知道他还没跟上前车,就被阻车器拦停了,发生了车胎被扎破,车身受损的情况。对此,周先生辩解,说自己不知道这件事情,因为当时车内放的音乐,根本不知道站员在说什么。可是站员给出当时的记录,周先生并没有放音乐,除此之外,当时收费口也给出了警示语:阻车器已开,闯卡自负。并且该站还给出了13次周先生逃缴过路费的记录的证据。面对这些证据,周先生也是哑口无言。而周先生的诉求也被全部驳回,除此之外,他还要缴清之前的13次过路费,并且对于这一次的修车费用要自己承担,并且缴清这一次的过路费。周先生逃缴过路费很明显是违法行为,而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呢?一、 周先生逃缴过路费13次,按照相关规定,他应该补交这些过路费。《公路收费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因此周先生应补齐交这些过路费,因为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二.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偷逃过路费,应该按照诈骗行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况下13次逃缴属于情节较重,应处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三、逃费期间,周先生也被站员提醒,却强行冲卡,并且这一次也是在告知有阻车器的情况下,依然想强行冲卡,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行为。《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该站追究周先生的刑事责任,那么周先生将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周先生的车被损坏,由于周先生是存在过错的,所以该站不需要赔偿。开车上高速要交过路费,这是司机都知道的事情,因此千万不要逃缴过路费,以身试法。对于周先生逃缴过路费的行为,您有何看法呢?
网友:对于这种垃圾驾驶员应该加重处罚 列入征信黑名单 以后干什么都会被重视
网友:周某自作聪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结局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