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税海涛声
经济业务离不开资金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动,而现今的资金收付,大多都体现为银行资金在各账户间的流动。因此,银行账户作为资金流动的重要载体,既是商事活动不可或缺的助手,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
然而,笔者近日翻看一些公开的税务案件处理文书发现,其中不乏未按规定报备银行存款账户的税收违法情形。
比如,一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银行账户查询情况: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未备案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虚假:检查人员前往某农商行查询你单位系统中登记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信息,结果查无此账户。”“检查人员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到你单位未报告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更是明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如今,一户企业除了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外,再设立一个或几个甚至数十个一般存款账户(或性质不明的其他银行账户)的情况比比皆是。尽管现行电子税务局,也是将“存款账户报告(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等)”作为重要报告事项,要求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以及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报告。但在实际经营中,依然有企业会铤而走险,隐瞒不报,或上报虚假账户,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很大涉税风险。
通过这些公开的税务案件处理文书可见,在实务中,不完整报告、虚假乃至不报告银行账户等“银行账户信息虚假”问题,已成为偷逃税、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标配”。
因而,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经常为纳税人提提醒,让他们重视税务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银行存款账户的报告制度,从数据共享、即时推送等角度促进税银数据共享,进一步便利税企双方。
存款账户报告路径
登录新电子税局☞
①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进入。
②点击新增账户,填写页面上所显示的所有待填信息。
③点击【提交】-【确定】,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④再者,通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后,界面会显示已采集的存款账户信息,纳税人可在此界面点击【新增账户】、【变更】等功能菜单,进行存款账户账号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