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时在搜索框内输入字词,会自动联想“搜索提示词”,其中如果包含负面词汇,会带来侵权风险吗?11月11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该院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网络平台提供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不侵犯原告名誉权。
案情:搜索提示词含负面,网络平台成被告
本案原告是深圳某科技公司,该公司长期从事新能源业务。该公司发现,自媒体从业者夏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先后发布十余篇文章、视频,称深圳某科技公司“真XX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其中一篇文章页面下方的“搜索”部分,包含“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此外,在该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原告名称,也会出现“骗局”“被骗”等提示词。
为此,该科技公司将夏某某和某网络平台起诉至法院,称夏某某侵犯其名誉权,同时网络平台显示的“XX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条扩大了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某言论用词不当,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决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400元;而网络平台提供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不侵犯原告名誉权。
释法:不应要求平台事前验证审核
本案审判长李文超法官介绍,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是典型的算法推荐与搜索功能相结合的应用场景,其是否侵权,应当综合考虑是否有人工参与生成或审核、侵权内容是否明显或易于判定、平台的审核技术能力、平台是否因此盈利等因素,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并结合平台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终判定。
本案中,涉案搜索提示是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并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是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但会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对色情、暴力血腥、赌博、恐怖主义等严重、明显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识别拦截。
搜索提示服务目的在于优化用户体验,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鉴于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特点,要求网络平台事先审核提示词是否侵权,不具有在合理成本内技术上实现的可行性,况且是否侵权需结合事实进行辨别、判断,需要算法对更高阶语义的理解,若要求网络平台对此进行事前的验证审核,超出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属于不当扩张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此外,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即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解释义务。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算法解释义务”并没有先例。本案中,被告网络平台先后两次向法院提供书面说明,解释了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的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视为其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
观点:为算法解释和透明度原则提供司法范例
“希望通过司法裁判的影响,让网络平台能够及时检视自己的算法模型,修正算法,减少侵权的可能,进一步强化算法透明、可视,防止算法黑箱。”庭审后,法官李文超告诉记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晓春认为,算法解释和透明度原则,是国内外算法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制度和实践中已有体现,但基于具体应用场景的规则建构还尚待完善。本案判决为算法解释和透明度原则提供了司法场景下的重要范例,这对于面向人工智能时代完善算法治理体系、建构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英程表示,被告平台的搜索提示算法服务涉及侵权,其作为算法使用者,理应作出及时、合理的解释说明,以证明算法设计的合理性。法院督促其履行解释义务,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化解,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树立了值得借鉴的标尺。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